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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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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4: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2010年11月,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江苏省、广东省在苏州市、东莞市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2011年7月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 》(署加发〔2011〕270号
       为推动转型升级,根据署加发〔2011〕270号文等有关规定,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整合进行试点。

两仓功能整合是指:

       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上,允许两仓政策叠加、功能互补,使其同时具备进口和出口双向运作功能,推动两仓向综合保税仓模式的功能整合。

政策解读:

(一)扩大了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范围。保税仓库原先主要用于存储国外进口的货物或者是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结转过来的货物。两仓功能整合后,国内货物也可以到保税仓库参与存储配送;
(二)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集中申报业务。公告明确符合集中申报资格的仓库,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出仓和入仓的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模式下,仓储货物可以实现24小时不通过监管场站和卡口直接出入仓,并按月度集中申报报关。便于企业实现零库存管理,节约监管场站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生产企业的物流效率。
(三)拓展保税仓库的配送功能,由于国内货物可以入仓,使企业完全可以实现全球配送业务,促进园区保税物流业的发展。

政策限制:

功能整合后的保税仓,虽赋予了出口监管库的功能,但不享受入仓退税功能以及国内普通货物出仓免税功能,因此对于存储配送功能只适合境外配送,以及国内加工贸易货物的配送。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4: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1年 第4号

为推动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规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整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署加发〔2011〕2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地区两仓功能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仓功能整合是指:在原有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上,实现两仓政策叠加,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向综合保税仓模式的功能整合,使仓库货物实现境内外双向进出,能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达到功能互补。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保税仓库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试点:
(一)仓库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最近一年无走私或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三)保税仓库中仅有公共型保税仓库可纳入两仓功能整合范围。
三、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两仓功能整合申请报告;
(二)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三)仓库位置图、平面图;
(四)仓库管理制度及管理系统功能说明等,仓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保税货物(含出口监管仓货物)的管理流程、各部门职责、差异处理、盘点制度等内容;管理系统功能说明应包括系统模块、各模块功能及操作说明等内容;
(五)上年度的年审情况报告;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仓库主管海关对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同意的,报南京海关加贸处审批。
五、试点仓库可同时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
六、试点仓库凡符合集中申报资格的,经海关批准,均可开展出仓和入仓的集中申报。
七、试点仓库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仓库存储货物的备案、进出口进行管理。此外,试点仓库还应将仓库货物的进出存动态信息纳入企业自身物流系统管理。
八、主管海关每年需对试点仓库实际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并结合H2000电子账册和企业自身物流管理系统,对试点仓库进行一次阶段性核销。主管海关应对试点仓库每两年更换一次电子账册,将上一本电子账册库存结转至新的电子账册。
九、南京海关加贸处每年结合年审对两仓功能整合试点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将发文确认企业试点资格,对经审核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文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十、试点企业试点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海关可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试点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未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以及其他影响海关有效监管情事的;
(二)试点企业申请取消试点资格的:
(三)试点企业符合暂停、注销保税仓库或出口监管仓库有关规定的;
(四)试点企业出现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异常情事的。
十一、本公告事项仅适用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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