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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医用物资检查经营范围?谁给你自信来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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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6 22: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段时间在报关圈里面最火的自然就是防疫物资了,果子常常有种错觉,机场和码头除了防疫物资出口外没有其他什么可以出口的。疫情之下美国订单减少,工厂不开工,人心不安。也难怪,在这种大环境下难免会出现判断失误。这不,最近提到 “海关要求医疗器械出口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该项内容” 就成了最热门的话题,果子认为也是很值得讨论的一个话题了。6 z: p( d2 q: e4 Y. q0 y: t

# E" Z# l- ^8 x( n) \# i* K事情是这样的,在前段时间不知道从哪里有人杜撰了一份 “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 或者类似的标题吧,反正我记不清楚了,随后被很多人转载。其中最有意思的就是 “要求出口方提供包含防疫物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还煞有其事的说这是海关需要检查的。除了我在3月16日发了一期
【关务麻辣烫】音频节目进行吐槽以外,因为工作实在太忙就没码字写出来。结果没想到越传越邪乎,在这个过程中还是不断有冷静思维的同学在后台留言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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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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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来的详细调查中得知,该消息是来源于某地海关供稿的文章,原文很多,我们只摘选今天重点讨论的一项 “国内出口贸易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和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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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句话,被一些关务公众号错误的理解为 “因为是海关12360转发的某地海关发布的指引文章,所以就是海关要求并检查出口贸易企业应具备的营业执照”,进而造成一些报关企业和快递运营人纷纷将其加入对委托人的资质要求中区的不良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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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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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众号发布的该项指引仅是建议而非强制,更何况有越权之嫌,管了不该自己管的闲事(后面再提);
第二、某些非官方公众号缺乏基本法律常识,错误解读政策,误导广大关务从业者;
第三、海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且没有必要对出口非法检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查验营业执照,检视是否包含该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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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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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各位关务从业者了解事实情况,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海关不会对非法检货物出口商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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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立法依据
在进出口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到部分进出口管制,在进出口管制的实施中是由各职能部门与海关共同协作完成工作,海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执行者而非政策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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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天讨论的主题来说,假设某贸易公司出口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口罩,是否海关会要求该贸易公司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呢?当然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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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于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此,我们找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有以下条款值得关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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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果子来解释一下这两条的实际含义:其中第四条明确了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办理备案,通过备案后才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加入二类医疗器械字样。那么,作为企业在何种情况下才需要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呢?在第二条中明确为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才受本办法约束。所以,我们就分别谈一下“境内”和“经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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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经营”。在工商营业执照中都有经营范围,这个是限制企业在境内开展的活动范围,用什么来限制呢?用财税制度。假设一家文具店卖起了速冻饺子,店主的速冻饺子进货发票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是无法入账的,即便是财务违规入账,对于购买者也是开不出饺子的销售发票,因为你经营范围中并没有饺子。那么为什么对于出口货物不受此限制呢,因为你不用给老外开增值税发票啊,税务局怎么会管你。换言之,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经营”是指买卖双方都在境内的情况下才受该办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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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境内”。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概念性措辞是统一的,我们注意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是“境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海关是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是进出境。这说明了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各自的管辖范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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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有人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可以继续看《海关法》第六条,这里规定了海关的检查权,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直接行使检查权,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无进出境)如行使检查权还应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由此可见,海关不可能越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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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讨论的议题中,只有当企业在境内生产、销售医疗器械时才需要有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如企业只做非法检医疗器械的进出口则无需具有该项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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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出口范围监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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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海关对于出口产品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做监督也是不正确的,这种监督方式往往是间接监督而非直接监督。换言之,海关不会在出口报关时审查产品与企业经营范围的关系,各位可想一下之前海关什么时候这么做过?如果之前海关没有这么做过,疫情期间也是没有必要的,正如上一段所言,这不是海关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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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谈海关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间接监督,果子来举个食品出口例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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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大家留意到了,原文中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备案,这个备案的过程就需要提交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完成备案后拥有备案证书方可生产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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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备案时已交验了营业执照并取得了备案证书,在报关时再验证经营范围的意义何在?第二,《食品安全法》中也仅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企业要求备案(包含相应经营范围),并没有对经营企业(出口商)提出备案或经营范围的要求。所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生产商)是无需具备该项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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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对于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经营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如有需要商务部门会对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口资质进行审核,如通过审核获得了出口许可证又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难道海关还会再次审核企业经营范围?难不成还有质疑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有问题的可能?别忘记,海关只是执行部门,不是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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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于出口法检货物都没要求境内发货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只需要境内发货人到生产企业所在地做检即可。他会挨个看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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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海关的真要看出口商的经营范围,也压根没有必要让你提供上传营业执照,为什么呢?哪家境内发货人没有海关注册登记可以报关的?做过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的同志们都知道,在原申请的过程中,必须一个字一个字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抄在备案申请表上的,错一个字都不行,别问我怎么知道的。而现在的情况是,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的同时勾选是否要做海关注册,一旦勾选之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会同步到海关系统里面,用你报关的时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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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只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与海关注册信息不符,就是你变更经营范围后没有及时到海关办理注册变更。根据海关总署令221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记得要在30日内完成,否则处罚最高10000元。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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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还会有人说,我们为了严谨起见,还要看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那你有没有考虑过,获得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其所对应企业没有经营许可和生产许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批准他注册证?药监局的飞行检查可比海关的AEO认证严格几十倍呀,即便企业哪个关键岗位的人没有相关专业教育经历都给你扒得干干净净放网上去,没经营范围就生产?你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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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你还认为海关有必要看你的营业执照么?只要是有医疗注册的医疗器械,不仅发货人不用看,生产企业也不用看。没这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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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海关真不关心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未必,但对经营范围的关注往往是基于风控的需要,有的时候海关不看产品详细资料就判定你商品归类错误,可能就跟收发货人的经营范围有关。这个问题就不展开说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下面再跟果子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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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经营范围不符的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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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谈到了,海关不会看你的经营范围,没有用。但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有别人去关注这点呢?当然不是了!
在一开始我们就说了,没有经营范围的购买方,医疗器械的购货发票入账是个问题,而且只是财务人员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可能还会导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还要被视为进口征收13%的增值税,仅此而已。至于这个问题,请咨询贵司财务人员,我就不占用篇幅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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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企业的利润可以覆盖这13%的增值税,亦或者可以免抵退,自然就更无所谓经营范围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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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海关这么好心还要关心我能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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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最新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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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的原文,其中有单独的一句话是“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这句话其实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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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海关只查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本身而不像法检货物一样承担质量和经营范围的监管责任。有注册证、注册证真实有效、产品非假冒商品就可以了,这就完成了海关的责任。至于你的质量问题和经营范围是否合规,这是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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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是单独的一句话,且考虑公告核心的“有序开展”意为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秩序而非产品质量更非经营范围。其中海关除了验证工作外并未被赋以过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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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府监管各方在医疗器械出口的问题中关注的核心就是产品质量而非收发货人经营范围。只要产品是合格的,又不是国营贸易,谁出口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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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这时候还有杠精会说你既然报关,海关就有权检查你的营业执照等等。但是请不要忘记,在我国立法层面上有一个基准原则——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即为禁止。海关没有法律依据和资格去越权检查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情,收发货人经营范围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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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感觉海关总署“被迫取消”报关员资格考试是件很遗憾的事情,这让很多关务从业者和伪关务从业者少了准入门槛,没有接受过基本海关业务知识的人充斥着整个报关行业。有人敢乱发,就有人敢乱转,更有人敢乱信。基本的原则、底限和判断能力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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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快节奏的年代,我希望各位报关从业者保持冷静的头脑和相对扎实的理论积累,这样才能在碰到问题时进行理性判断,不被谣言和不实信息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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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冠以关务的公众号很多,就请各位不要对号入座,搞得好像祥林嫂一样,别忘了,你们也是转发的,不是原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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