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上海海关审单处通过事后批量复核发现某机械公司申报进口的“园艺割草机”(归入税则号列8433. 1100)和“园艺修剪机”(归入税则号列8432.8090)存在归类差错。经过资料数据比对以及对企业的核查,对该企业进口的上述产品纠正归类补征税款,补税额达347万余元。 某机械公司进口的主要进口产品有:
一、园艺割草机(以型号BC3410FW为例) 该割草机使用一个排最为33.6CC的汽油发动机,通过传动轴将动力传送到割草机的头部,带动刀具(尼戈绳)高速旋转,从而实现割草功能(详见图1)。工作时,工人的操作方式为肩挂式,通过手扶来控制割草方向和位置。
二、园艺修剪机(以型号IITZ7510为例) 该修剪机使用一个排量为23.6CC的汽油发动机,通过传动机构将动力传送到刀刃,通讨刀刃高速运转实现剪断篱笆、树枝等功能(详见图2)。工作时,工人的操作方式为手持式。 税则对于品目84.67的描述如下:本品目包括装有电动机、气动机(或气动活塞)、内燃机或其他发动机(例如,小型液力涡轮机)的手提式工具。所称“手提式工具”,是指用手提着进行操作的工具;……十八、修剪草坪或用于拐角、墙边、走道两旁及灌木丛下等修剪草丛的手提式剪草机器。这些机器有一个装于轻型金属架内的动力机及通常由一根细尼龙线组成的切割元件。 根据以上描述,上述园艺割草机、园艺修剪机应按手提式工具归入税则号列8467.8900。 根据税则对品目84.32的“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品目84.33的“割草机”以及品目84.67的“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的限定,以“手提式”进行工作的相关机械设备,不论其用途如何,都应按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项下。 由于品目84.67项下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8%-10%,相对其他税号的税率为高。此外,企业的归类水平良荞不齐,部分企业主观或客观上的错误申报现象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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