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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德芙淡 于 2014-7-23 14: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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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归类血糖仪:不是诊断设备,是理化分析仪器
file:///D:\Program Files\Tencent\QQ\Users\344630862\Image\Image1\EO5JOY94IN(D)EJ}Y0C}W19.jpg作为一种医疗检测仪器,不论是小巧的便携式袖珍血糖仪,还是医院专用的生化血糖仪,不论检测原理、检测对象和所需血量是否存在差别,行业和用户对这个产品的定性都相当的明确:医疗检测设备。特别是该产品进入市场时还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相关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更加加深了大家的这种印象。
基于这种共识,在有一段时期很多企业在出口血糖仪时将其按照税目90.18项下的医疗电气诊断设备归入税则号列9018.1990(出口退税率17%)。
但是,2013年,海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对出口的血糖仪进行归类核查,指出血糖仪应按理化分析仪器归入税则号列9027.8099(出口退税率15%)。部分企业为此补交了税款。
虽然面对很多企业的质疑,但是海关的关于补税的行具体行政行为却有相当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90.18项下医疗设备的排他条款第(十六)款的描述:“化验室中用于检验血液、组织液、尿液等的仪器设备,不论这些检验是否供诊断用(一般归入品目90.27)。”说明,即使是血液的医疗诊断设备,也不属于90.18项下的法律意义上的“诊断设备”,而属于税目90.27项下的“理化分析仪器”。
上述事件在进出口实践中并不属于个别特例,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分为关税征收和证件管理两个部分,虽然证件管理也采用税则编码作为载体(即通常所说的编码化管理模式),但考虑到两者之间的设计初衷(国际贸易手续便利和国内经济民生安全)和目标导向(提供一种分类标准和建立一种准入门槛)均不相同,仅凭编码本身就使两者配合无间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企业在进出口有时就会出现明明商品已经领到了“医疗器械许可证”、“药品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但进出口时却不按医疗设备或药品归入相关税号的情况。因此,不要将某某证件批文作为商品归类的唯一依据。
文/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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