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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部分化肥淡季出口暂定税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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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等化肥产品,规定了在2013年淡季出口且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的暂定税率(在以下公式中以A%表示),并规定了各项化肥产品的基准价格;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相应化肥产品的暂定税率=(1 + A% - 基准价格/出口价格)x 100%。且出口价格不包括出口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含出口关税的出口价格(以下称为计算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价格=(FOB价+基准价格)/(2+A%)。

由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计算价格,可推导出以下出口暂定税率(以下简称出口税率)的计算公式:

1.当FOB价/基准价格小于等于(1+A%) 时,出口税率为A%;

2.当FOB价/基准价格大于(1+A%)时,

出口税率=〔(1+A%)-基准价格/FOB价〕/(1+基准价格/FOB价)。

如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为FOB价以外的,应首先确定其FOB价。FOB价的计量单位应与基准价格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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