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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外发加工有关试点事项的公告[2012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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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3: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省内加工贸易企业“减负增效”,经海关总署批准,深圳海关决定推广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和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方式适用于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B类及B类以上企业。
二、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方式,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清单》一式三份;
(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四)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
(五)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内容);
(六)《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七)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本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不运回本企业时由经营企业提交);
(八)同一承揽企业上期《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复印件。
三、经主管海关审核,以下申请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可免予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类、A类企业;
(二)资信良好的非联网监管B类企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企业仍需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方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一)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而直接出口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
(四)跨省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
(五)除第三条(二)项规定外的B类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
五、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二)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
六、经营企业应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到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外发加工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发加工情况报告。应包括外发加工货物加工情况及加工后货物、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货物清单》;
(三)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本公告附表内容视同本公告正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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