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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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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2: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7-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反倾销[/url]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url=]终裁[/url]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

  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url=]行政复议[/url]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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