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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才能行使的权力:
1.
检查权: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
P11
2.
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P11
3.
扣留权: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P12
4、先行变卖权: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变卖。P12
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P12
6、税收保全: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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