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确、清楚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3、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二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8、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9、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0、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11、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12、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13、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5、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16、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7、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报检。
18、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和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9、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0、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21、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22、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随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单等。
23、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