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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号报关作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9-18 14: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的权利在两区内、外行使的区别
检查权
两区内
两区外
进出境运输工具


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
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公民住处
×
×

扣留权
两区内
两区外
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走私犯罪嫌疑人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我自己总结的,不知道是不是正确,如果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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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ndomon100 -1 请把标题注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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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5: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1,觉得运输工具在两区外检查是应该经过授权的!!
2,有证据证明走私的是可以扣留的!没有证据证明的应该归属检查权的行列,在两区外应该获得关长的授权!
3,走私犯罪嫌疑人在两区外应该归属海关缉私机构!
有不对的地方,请告之!予以改正!
发表于 2008-9-18 16: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哦
发表于 2008-9-18 16: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哦
发表于 2008-9-18 17: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沙发 ln462688 的帖子

首先否定你第一条:运输工具的检查是不受监管区域限制的,所以不论两区内还是区外都不用批准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两区外要经批准
要区别对待
扣留权: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两区内也要经批准;两区外,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可扣留,没规定要经批准

你再仔细看一下书

[ 本帖最后由 xiaoqiangxq 于 2008-9-18 17:11 编辑 ]
发表于 2008-9-18 17: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搓板 xiaoqiangxq 的帖子

我确实少打字了!我接受批评!
发表于 2008-9-18 17: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表中似乎还是遗漏了些东西
检查权中的查询权,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需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海关扣留的货物不宜长期保留的,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依法变卖;
强制权中的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未缴纳税款的,需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发表于 2008-9-18 17: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无私奉献的精神还是要鼓励的
发表于 2008-9-22 20: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发表于 2008-9-23 09: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讨论,哈哈
发表于 2008-9-23 19: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还行了拉
发表于 2008-10-6 11: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精英网,多谢大家
发表于 2008-10-6 14: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大家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08-10-7 11: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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