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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申报——>查验——>缴税——>提货(进口)/装运(出口)
四、报关程序
1,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纸质报关单,向海关报告实际情况,接受审核
申报地点:进口货物,进境地(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出口货物,出境地(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最后一个口岸)。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启运地申报,保税等转为一般进口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从次日开始计算第一天)起14日内(连续14天),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双休日,顺延至下周一(最后申报日),若下周一仍未申报,产生滞报金,前一个双休日不顺延,计入滞报天数。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至装货的24小时以前(即装货提前1天申报)
集中申报进口货物(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等)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申报——>海关提取变卖;不宜长期保存——>提前处理(关长批准)
申报日期:被海关接受的日期——>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先纸质报关单——>电子报关单——>纸质报关单(针打,递交海关)
滞报金:
进口货物——>按日计征,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申报日期)起始日+截止日均计入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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