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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果子在《2026年海关AEO认证新标准解读(2)关务高级管理人员任务加重了吗?》中,已解读过关务高级管理人员在AEO认证中的相关工作要求。而认证标准第(3)条,则明确对企业关务人员、报关人员及进出口相关岗位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什么是关务人员、报关人员?他们和相关岗位人员需做好哪些工作才能符合AEO认证标准?果子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认证标准原文:
(3)关务人员、所属报关人员以及进出口相关岗位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海关管理要求,及时处置进出口不规范情形、违法情事等并有效整改。
本条标准至关重要,且与第(2)条标准形成呼应。第(2)条主要明确了相关管理者的范围,以及其对海关相关重要事项(包括主动披露、海关要求的整改事项、进出口业务审计结论整改等)的统筹与监督责任;而第(3)条则聚焦上述事项的具体承办者,明确了其范围与核心责任。
一、相关人员范围
本条标准明确了海关相关重要事项具体承办者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原“报关员”已调整为“报关人员”,即企业中负责对接海关报关事务的人员,无论其是直接对接海关,还是通过报关行间接对接。
而海关AEO认证标准第(3)条中,明确区分了“关务人员”与“所属报关人员”。北京岸谷关务AEO认证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结合标准立意及多年辅导经验认为,关务人员,特指收发货人中负责对接海关事务的人员;所属报关人员,则特指收发货人企业自理报关业务中负责自理报关申报工作的人员。在实际辅导中,果子常遇到企业称“我公司均委托代理报关”,此类说法本质上要么是逃避责任、不愿增加工作量,要么是业务能力不足、不敢应对海关问询,所以并不存在收发货人既没有关务人员也没有报关人员的情形。
或许有企业疑问,有关务人员和所属报关人员,为何标准还特别明确进出口相关岗位人员需共同承担相关工作?结合果子十年AEO认证辅导经验给大家举个例子:多数大型进出口企业内部设有业务部门与运营部门,部分企业则赋予业务部门更多自主权,未单独设置运营部门。其中,业务部门侧重对外承揽业务、签订合同、跟踪项目进展;运营部门侧重业务单据复核、与报关行及海关对接、协助办理出口退税等。实际工作中,业务部门人员多专注于国际贸易、保险及业务拓展,对海关政策掌握有限,往往导致运营部门对进出口通关审核工作负担大幅增加。
制造型企业中,类似风险也较为常见:采购或销售部门因不了解海关法律法规,可能引发违规处罚。例如,采购部门按技术要求采购的零部件,在货物通关时被海关查出含有两用物项成分而被处罚,核心原因在于关务人员未参与采购决策流程,无法及时预判风险。
本次海关AEO认证标准修订,核心变化之一便是将“熟悉海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从直接对接海关的关务人员、报关人员,延伸至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部门人员,涵盖上述业务、采购、销售等各类岗位,这更为有助于全链条确保贸易安全稳定。
二、对海关业务的认知程度
与第(2)条对公司高管的要求相对应,关务人员及所属报关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进出口业务及海关管理要求。
一方面,需熟悉本岗位进出口业务。果子在为企业提供AEO认证辅导时,都会结合认证要求完善各岗位工作职责,但部分人员因未接受系统的AEO认证宣导,无法清晰阐述自身岗位职责。结合后续认证标准可知,关务人员中还可能细分制单人员、复核人员、合规审查人员,若相关岗位人员不清楚自身职责,无法与岗位要求对应,将直接不符合AEO认证标准。
果子曾参与一次海关现场认证,认证组长询问审计部门进出口业务审计相关工作后,特意要求现场出示该部门工作职责文件,核心就是核查岗位人员对自身职责的认知程度。果子当即明确认证组长核查意图,指导内审人员精准回应,顺利通过核查。
另一方面,需熟悉海关管理要求。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第(2)条仅针对公司高管,关务人员、复核人员无需掌握相关知识、无需接受海关问询。实则不然,标准明确要求相关人员熟悉海关管理要求,意味着海关有权对其业务知识的熟悉情况进行考核,相关人员也需随时配合海关现场问询。
结合果子多年AEO认证辅导经验,资深海关审核人员都清楚,部门负责人通常具备丰富经验和应对能力,但具体执行人员往往缺乏专业训练、基础薄弱,部分人员仅能阐述公司流程,却无法准确说明背后的海关规定依据。因此,海关有时会专门问询部门具体执行人员,果子曾多次遇到海关审核企业安保情况时,不询问安保部门负责人,直接问询门口保安员,且不允许他人补充。这一细节充分说明,AEO认证相关工作的贯彻必须自上而下,既要覆盖部门负责人,也要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绝非部门负责人一手包办即可。
这里海关重点现场考核关务人员对于本企业进出口业务对应海关监管要求的操作程序、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果子曾经碰到几次,认证关员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提出了一个和企业经营监管方式不符的问题,也许是考验企业关务人员的应对能力,是强制解释还是灵活辩解。我举两个真实案例:一是认证关员询问报关企业,如何对价格进行复核。二是认证关员询问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关注了特许权使用费。大家试想一下你们该如何回答,欢迎与果子交流答案。
三、具体处理事项
本条标准要求相关人员及时处置进出口不规范情形、违法情事等,并落实有效整改,这同样需结合第(2)条标准理解:第(2)条要求公司高管对相关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第(3)条则明确关务人员及所属报关人员,需具体执行海关整改要求、处置进出口不规范及违规情事。具体而言,企业需在相关制度文件中,应明确上述情况发生时的报告、整改、落实流程,以及对应层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有高级认证企业无需单独制定新制度,只需将原有认证标准中关于规范整改的相关制度,与本条标准要求对应衔接即可。而新申请AEO认证的企业,需要拟制海关沟通联系及进出口货物异常处置的相关制度。
在海关审核时,除了检查制度文件外,还需要根据已明确发生过的事项检查沟通交流记录是否完整,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关务及相关人员是否参与,重要及异常事项的处置记录中是否显示有关务或报关人员参与。
总结来看,本条标准的核心要求有三点:一是建立完善的报告及规范改进制度并保留记录;二是扩大需掌握海关业务知识的人员范围;三是明确海关可问询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具体执行人员。
以上就是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2026年海关AEO认证新标准第(3)条的权威解读,基于百余家企业AEO认证辅导实战经验,精准拆解标准核心、规避认知误区。
欢迎大家就AEO认证、进出口商品归类、加工贸易、海关争议等相关事项,与果子交流探讨。
我是果子,报关员果子,您身边专业的关务好伙伴。
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AEO认证专家
联系电话:010-62010715 1581122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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