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贴子最后由海关事务专家在 2006/09/27 09:17pm 第 1 次编辑]9 z0 D! W' T6 k
0 {+ d j" y; _$ q. y9 x; C2 X 东莞加工贸易网海关系列课题:企业触犯或涉嫌走私防范方案及对策探究
1 J2 g' d8 [, y6 J+ P; p- Q (内部讲稿1800元/天), M K' D/ F& T0 x& D
授课对象:加工贸易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关务经理、销售经理等,要求对加工贸易的有关知识及涉及走私的有关法律规范有一定的了解。8 l: S/ J3 r" }0 h. M1 M
课 时:两天7 e% ^/ j4 @# ~: V8 Y3 b
授课方式:讲授、回答提问、案例分析讨论
$ |( B# ? }& ^. U 主要内容:加工贸易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导致加工贸易走私产生之诸因素分析、加工贸易走私产生机理、加工贸易走私主要手法的认知、加工贸易走私主体的认定、“失足”后的对策探讨" U2 q5 P k& ]3 ]' [4 f& b3 d
第一讲 加工贸易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 u. }1 a3 I* e5 @+ i! @8 } 本讲主旨:对当前加工贸易的大的政策环境有一个宏观把握,通过勾勒加工贸易的发展轨迹,明确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
2 W1 C. s2 r2 U, u5 p- j( F 一、加工贸易的产生- |. b) _$ I# P }7 n' W
始于1978年的“珠海香洲毛纺厂”,当时的政策环境是“改革开放”,口号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际经济环境是国际产业大转移,新兴工业化国家如“亚洲四小龙”基本完成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到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转移。这与我国低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及急于创汇的政策心理正好合拍,于是发展如雨后春笋。1 p/ v0 v* l: T6 ]8 D
二、加工贸易的发展
/ d1 `# D! @ D# R4 o 通常都用“半壁江山”来形容加工贸易的发展,意思是,从1996年开始至今,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已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的50%以上,这是从贸易量上讲;从加工贸易的地域分布范围来讲,已不再限于以往的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内地也蓬勃兴起,且方兴未艾,全国加工贸易企业总数量据统计达13万家,光东莞就有1.5万家。
' d) z, N( }4 ] R7 q 三、加工贸易是一把“双刃剑”
* q+ B7 k h% e; w 利:引进外资及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劳动者素质,扩大就业,发展经济,尤其是地方经济,并对香港经济的发展起很大作用。 h# Z( v( u& j
弊:其一,仅属于低水平,低利润的贸易手段,不能形成产业链,对外依赖性太强,在“亚洲金融风暴”面前弱若扶柳。其二,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推动者”。其三,数量急剧膨胀,且遍地开花,大大超出海关监管能力之所及。其四,其独一无二的优惠条件已被走私者“广泛”的利用,所造成的损失已属惊人。
. S7 Q0 h) x( r+ z 尽管,加工贸易的利弊,在其产生之前就已被充分论证,但是,此一时,彼一时,同样的情形,前后的价值判断恐怕不一定相同。% J1 ?; |8 s0 {2 ?; C+ v
四、加工贸易的政策取向+ j& @# ~5 [& B% |6 q/ O" B& N# ^
面对越来越难以管理的加工贸易,1996年推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但效果并不理想;' t( K2 X: h' S, T" v
发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欲令加工贸易返朴归真,但响应者并不是很多;
1 f" V# \ }- x7 j2 [6 R9 F “优化存量,控制增量”的思路的提出,本身就能说明许多问题。
5 O9 N' j! [ @) O 1998年,海关缉私警察的组建,加大打私力度,切不可等闲视之。. ~) L+ u! G2 V4 ~$ h6 y- n4 {
总之,应当明确,“漫山放羊式”的加工贸易已不再是当政者的宠儿,虽然仍有相当多的地方(包括广东)乐此不彼,但这应当不再充分代表中央政府的意思,当然,作为一种贸易方式的加工贸易,其本身的发展不但不会因此而放慢脚步,相反会大步前进,因为,决定加工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产业分工及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 a: @4 `& A* a2 W
第二讲 导致加工贸易走私产生之诸因素分析
8 O: D5 X4 \) N9 i& _ 本讲主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走私的存在也自有其“合理”的因素,有主观的,如趋利心理,可更多是客观因素。以下六项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当然不限于此。 $ d6 y& b% W# u- s" f
一、利益驱使,手段不当。这个道理很直白,无需赘述。: b4 {, \ N" D" k8 l, J% n2 L( C1 _
二、对大陆律法认知不足,尤其是涉及走私的刑事法。如,知道假核销是违反海关有关规定的行为,但不知道它是犯罪?老板叫我这么操作,或者在我主管这项业务之前一直这么操作,我照做了,我有无责任或有多少责任?我送货了,可对方厂家不与我办结转,我有什么责任?损耗率变了,我仍按该损耗率核销合同,有无责任?等等。
9 s$ U: K7 _/ k! S9 z/ Y4 h i 三、有关法律规定太抽象,不好把握。刑法典规定加工贸易走私的只有两条,第154条与153条,前者易理解,后者就见仁见智了,因为他是个“空白罪状”,究竟什么是“走私”,刑法典本身不能回答你,要靠《海关法》第82条,而该条同样不能明确列举哪些情形是走私,而要结合该条规定的有关走私的“本质”的表述来理解适用。对此,专业人士尚且争议不休,何况做企业的。
$ t7 a1 j4 Y4 M: \7 D6 @1 K 四、海关监管制度合理性欠缺。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家也有同感,据说海关自己也承认,首先,人员严重不足,监管相当不力。据说深圳是一个关员管150家企业,而东莞是管200多家,这么一来,走私的机会就多了;其二,单、损耗管理严重滞后,至今都没有一个理想的,能基本满足监管需要及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单、损耗标准,利用这个空挡来做文章被实践证明是最轻易、最安全的,如此,走私的门槛就降低了;其三,深加工结转监管不到位,也到不了位,送货与结转脱节是常有的事;其四,手续烦琐,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合实际,说难听点,会“逼良为娼”# S9 c! `/ z1 Z: b5 n; w0 D' C3 d
五、“以罚代刑”的历史导致的麻痹心理。从来都是罚款了事,突然要蹲监狱,连思想准备都没有,谁说假核销是走私?这种公众心理,使犯罪成了不设防的城堡,进去了已经晚了。7 `- K" m- A; a' [8 ~
六、商业经营带来的意料外风险,如:谈好了办结转,结果未转;工艺改正了,损耗改变了,未及时申请更改;保税货物被个体户骗购;兄弟厂家合同平不了,叫你帮忙办结转;出货给东家,却与西家结转;反正是不作价,就在进口环节低报价格;进口额度(指标)多出,合同平不了,无偿提供给别人进货等等。这些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而被刑事追究。
+ d8 A6 t' Y8 ^$ f4 F; u# k6 E 结论:做企业,一要利润,二要安全,少一项都不如回家,实践表明,存在太多的“合理因素”令企业失足,但这些因素最合理,“失足”得最情有可原,都很难成为免责的理由,因为城堡没有设防或怠于防备,并不代表就可以随便进出。6 ~7 d4 b; `4 T5 i
一、假核销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Y5 U2 J- p. F: Q 基本案情:7 |' d2 i# C. x1 R. N. P# i6 k
案例一:三来一补企业东莞威达利塑胶制品厂,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98/1638号期间,为了平衡《登记手册》,骗取海关核销,通过购买六份假出口报关单,瞒骗海关办理了180吨吸塑罩的假转厂(假出口)手续,涉税人民币71万元。
4 |* y2 V# E. E8 l* v 案例二:犯罪嫌疑单位广东博兴毛纺有限公司在执行
- f1 _: {( I( ^: G- q) Z# F (99)037号进料加工合同期间,为平衡《登记手册》,通过支付对方报关员指标费的手段,与深圳龙岗纺织厂办理了染色纺毛线80吨的转厂(出口)手续,实际上,博兴毛纺有限公司根本未送上述货物于新丰纺织厂……
5 l2 _" _$ L& a/ N4 \$ V8 W" Q' M 案例三:犯罪嫌疑单位河源华源漆包线有限公司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期间,为了平衡《登记手册》,采取伪造购销合同、送货单等手段,于1999年6月7日、2000年1月12日,先后将华源漆包线有限公司C5211930005号、C5211930014号《登记手册》上的成品漆包线130吨转厂出口到深圳宝安龙铨品(中国)电子厂的B5318910605号、B5318910576号《登记手册》,事后,华源公司以每吨250元的价格支付指标费于龙铨厂,上述货物涉税75.5万元。
3 g6 P' w8 \5 f- ?( L- n 上述三个案例中,犯罪嫌疑单位的假出口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 ]6 m, J8 p8 y& g# k. z 假转厂(核销)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个问题在办理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中争议很大,否定意见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要以当事人具有偷逃应纳税款之目的为构成要件,而行为人实施假转厂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出于偷逃应纳税款之目的,而是由于某种原因,令其库存料件短少,仅是为平衡《登记手册》而为之。二是,国家税款的损失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假转厂行为的实施并不一定致国家税款损失,只有假转厂所涉及的货物最终在境内被倒卖了,才能构成走私罪。三是,关于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刑法明文规定于第154条,即倒卖保税货物,因此,如果没有内销证据,不能证明假转厂行为的走私性质。肯定意见针对上述疑问进行反驳(详略)。目前司法实践接受肯定意见。 2 D1 X( E( j" L' G* c
详情请联系海关事务专家解答!6 M4 [( O8 D, w& b: R( o# Q
更多详情请访问海关事务专业论坛:www.518customs.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