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nglebeby520 于 2017-2-18 23: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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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 w$ J, \-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 w& ~3 Y! i! u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四)品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品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 (六)品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25的数字照相机;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或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品目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 但品目84.19不包括: (一)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品目84.36); (二)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84.38); (四)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84.51);或 (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品目84.22不包括: (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84.52);或 (二)品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品目84.24不包括: (一)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或 (二)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品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品目84.56。 四、品目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或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 (一)品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机器: 1.存储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以及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品目84.71。 但是,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及(三)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品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品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它们符合上述注释五(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通信设备; 3.扬声器及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装置。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品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品目。 六、品目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两者数值较小者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品目73.26。 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 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品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八、品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九、 (一)第八十五章注释九(一)及(二)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中所称的“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但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LED)。 (二)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一层平板,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或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所称“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品目84.86也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下列用途的机器及装置: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平板显示器。 (四)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6规定的设备及装置,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8465.20所称“加工中心”,仅适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这些设备可根据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以完成不同形式的机械加工。 二、子目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三、子目8481.20所称“油压或气压传动阀”,是指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阀门,系统以加压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提供能源。这些阀门可以是各种形式的(例如,减压阀、止回阀)。子目8481.20优先于品目84.81的所有其他子目。 四、子目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 R8 ^6 j( X8 a+ D$ `/ s3 t( G* D& P- S
总 注 释
) y D9 Q1 u3 m# [# a) i 一、本章的基本内容 除第十六类的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包括未在第八十五章具体列名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但不包括: (一)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第六十八章的石料等制品。 (三)第六十九章的陶瓷制品。 (四)品目70.17的实验室用玻璃器;玻璃制的机器、器具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五)品目73.21或73.22的炉、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和其他货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贱金属制品。 (六)品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25的数字式照相机。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第十七类)。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品目96.03)。 总的来说,第八十四章包括机器及机械器具,第八十五章包括电气设备。但某些机器则具体列入了第八十五章的有关品目中(例如,家用电动器具);而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包括某些非机械设备(例如,蒸汽发生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以及过滤装置)。 还须注意,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机器及装置即使是用电的,仍应归入本章。例如: 1.用电动机驱动的机器。 2.电热机器,例如,品目84.03的集中供暖用的电热水锅炉、品目84.19的机器及装有电热元件的其他机器(例如,砑光机、纺织品洗涤或漂白机器或熨烫机)。 3.电磁式机器(例如,电磁阀)或装有电磁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电气自动停机装置的纺织机、装有电磁起重吸盘的起重机及装有电磁夹盘的车床)。 4.电子操作机器(例如,电子计算器或自动数据处理装置)和装有光电装置或电子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光电装置的滚轧机及装有各种电子控制装置的机床)。 由于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及玻璃材料制的机器、器具及其玻璃零件(品目70.19或品目70.20)均不归入本章,因此,即使某种机器或机械用具的品名或属性在本章的品目中列出,但如果该种机器或机械用具具有陶瓷材料制品或玻璃制品的特征,它们仍不归入本章。 上述规定适用于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的陶瓷或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 另一方面,下列情况通常视为已失去陶瓷制品、实验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的特征: (1)由陶瓷或玻璃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许多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以及由许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装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壳罩或类似品中而组成的物品。 (2)由陶瓷或玻璃制的固定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发动机、泵等机械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 二、本章总的编排 (一)品目84.01包括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及同位素分离机器和装置。 (二)品目84.02至84.24包括其他机器及装置,这些机器及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不论其用于哪种产业部门。 (三)品目84.25至84.78包括的机器或装置除某些情况外,不论其特定功能如何均按其所应用的产业部门进行列名。 (四)品目84.79包括不能归入本章该品目以前任何品目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五)品目84.80除包括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以外,还包括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 (六)品目84.81至84.84包括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品零件的通用物品。 (七)品目84.86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设备及装置,以及本章注释九(三)所列的设备及装置。 (八)品目84.87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三、零件 零件的归类一般可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 单独报验的电气零件一般应归入第八十五章的有关品目中。例如,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电磁铁、永磁铁、起重机的电磁起重吸盘及电磁卡盘(品目85.05);活塞式内燃机用的电起动装置(品目85.11);电气开关、控制板、插头、接线盒等(品目85.35至85.37);电子管(品目85.40);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品目85.41);电子集成电路(品目85.42);碳电极(品目85.45);绝缘子(品目85.46);以及绝缘材料制的某些零件(品目85.47)。上述物品除非与有关机器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否则这些物品即使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的某种机器,仍应归入以上所列的相应品目。 其他电气零件可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如果符合品目84.09、84.31、84.48、84.66或84.73的规定,应归入上述品目。 (二)不符合上述品目规定的,如果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某种机器,可归入有关机器的品目;非专门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的电气零件应归入品目85.48。 四、可归入本章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 〔本章注释二、注释七及注释九(四)〕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外,品目84.86所列设备及装置,应优先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品目84.01至84.24包括的机器设备(一般按其功能列名)可用于各个产业部门。其他品目的机器或装置则大多数按其所应用的工业或其他行业列名。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机器及装置,如果其中一个品目属于第一组品目范围(即品目84.01至84.24)的,应归入第一组的有关品目。因此,发动机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归入品目84.06至84.08及品目84.10至84.12。这一归类原则同样适用于泵〔即使其具体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例如,纺丝泵或农用泵)〕、离心机、砑光机、压滤机、熔炉、蒸汽发生器等。 但这一总原则不适用于品目84.19、84.22及84.24(参见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因而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19,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品目: (一)农用催芽装置、孵卵器及育雏器(品目84.36)。 (二)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84.38)。 (四)纺织纱线、织物或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84.51)。 (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同样,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2,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品目: (一)缝纫机(例如,缝合袋子用的)(品目84.52)。 (二)将文件或信件插入包装物或信封中并加封的机器、硬币计数及包装机(品目84.72)。 另外,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4,但实际上应归入本章后面的有关品目: (一)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 (二)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优先归入品目84.01至84.24的规则仅适用于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机器。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应按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进行归类,而功能机组则应按第十六类注释四的规定进行归类(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而又不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任何一个品目的机器,应归入对该机器列名最为具体的有关品目,或按该机器的主要用途归类。可同时用于多种不同用途或工业的多用途机器(例如,打孔机可同时用于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工业)应归入品目84.79。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 〔本章注释五第(五)款〕 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五第(五)款的规定,下列归类原则适用于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 (一)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可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如无列名品目可归,则应归入未列名品目,但不能归入品目84.71。 (二)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一同报验并与其连接使用,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自动数据处理机应单独归入品目84.71,其他机器归入与其功能相应的品目,除非其符合第十六类注释四或第九十章注释三的规定,则整套机器归入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其他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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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 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及其他制冷设备;热泵,但品目84.15的空气调节器除外: 5 h, h# l1 K' _-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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