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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商品归类中对于”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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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较多涉及“零售包装”的商品税号,并且有些商品税号其“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差。如何判定呢?又如何归类呢?接下来的文章将会回答这些问题。鉴于这些问题过于复杂,文章将会分几期推送。

“零售包装”的海关规定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对于“零售包装”没有相关定义,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在《进出口税则》中,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性的标准作界定、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量的标准作界定,有些则既没定性也没定量的标准,纯属一般惯例标准。

1、用定性标准来界定的相关内容

例如:《税则注释》中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的相关规定

“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① 零售包装并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
② 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等”或“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来作判断。

例如:《税则注释》中品目3212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

“三、制成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
这些是非成膜产品,通常由着色料和其他物质(例如,惰性稀释剂、能促进着色剂的渗透性和固着性的表面活性产品)混合组成,有时还加有媒染剂。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它们才可归入本品目:
(一)零售包装的染料(例如,袋装粉、瓶装液),或
(二)明显为零售形状的(例如,球、片及类似形状)。
归入本品目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销售。本品目也包括实验室用的特种染料,例如,对显微制剂染色的染料。”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袋装粉、瓶装液”或“球、片及类似形状”来作判断。

2、用定量标准来界定的相关内容

例如:《进出口税则》中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相关规定
“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的量来作界定。

例如:《税则注释》中品目3501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

“二、酪蛋白胶
这些货品由酪蛋白酸钙(参见以上关于酪蛋白酸盐的注释)组成,或酪蛋白与白垩的混合物和少量硼砂或氯化铵等添加剂混合组成。它们通常呈粉末状。
本品目不包括:
(一)贵金属酪蛋白酸盐(品目28.43)或品目28.44至28.46及28.52的酪蛋白酸盐。
(二)误称为“植物酪蛋白”的产品(品目35.04)。
(三)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酪蛋白胶(品目35.06)。
(四)硬化酪蛋白(品目39.13)。”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量来作界定。

3、既没定性也没定量标准来界定的相关内容

例如:《税则注释》中第六类总注释的相关规定: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上述零售包装既没定性也没定量标准。

例如:《税则注释》中品目33.07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
“三、沐浴用制剂,例如,香浴盐及泡沫浴用制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
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组成,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归入品目34.01;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上述产品应归入品目34.02。”

上述零售包装既没定性也没定量标准。

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较多涉及“零售包装”的商品税号,并且有些商品税号其“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差。如何判定呢?又如何归类呢?接下来的文章将会回答这些问题。鉴于这些问题过于复杂,文章将会分几期推送。

“零售包装”的海关规定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对于“零售包装”没有相关定义,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在《进出口税则》中,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性的标准作界定、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量的标准作界定,有些则既没定性也没定量的标准,纯属一般惯例标准。

1、用定性标准来界定的相关内容

例如:《税则注释》中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的相关规定

“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① 零售包装并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
② 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等”或“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来作判断。

例如:《税则注释》中品目3212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

“三、制成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
这些是非成膜产品,通常由着色料和其他物质(例如,惰性稀释剂、能促进着色剂的渗透性和固着性的表面活性产品)混合组成,有时还加有媒染剂。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它们才可归入本品目:
(一)零售包装的染料(例如,袋装粉、瓶装液),或
(二)明显为零售形状的(例如,球、片及类似形状)。
归入本品目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销售。本品目也包括实验室用的特种染料,例如,对显微制剂染色的染料。”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袋装粉、瓶装液”或“球、片及类似形状”来作判断。

2、用定量标准来界定的相关内容

例如:《进出口税则》中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相关规定
“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的量来作界定。

例如:《税则注释》中品目3501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

“二、酪蛋白胶
这些货品由酪蛋白酸钙(参见以上关于酪蛋白酸盐的注释)组成,或酪蛋白与白垩的混合物和少量硼砂或氯化铵等添加剂混合组成。它们通常呈粉末状。
本品目不包括:
(一)贵金属酪蛋白酸盐(品目28.43)或品目28.44至28.46及28.52的酪蛋白酸盐。
(二)误称为“植物酪蛋白”的产品(品目35.04)。
(三)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酪蛋白胶(品目35.06)。
(四)硬化酪蛋白(品目39.13)。”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量来作界定。

3、既没定性也没定量标准来界定的相关内容

例如:《税则注释》中第六类总注释的相关规定: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上述零售包装既没定性也没定量标准。

例如:《税则注释》中品目33.07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
“三、沐浴用制剂,例如,香浴盐及泡沫浴用制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
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组成,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归入品目34.01;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上述产品应归入品目34.02。”

上述零售包装既没定性也没定量标准。

二、若该商品的“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和《税则注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则参照《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五次和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的规定,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一般有以下的外观特征:

“运输包装”一般要牢固,能适应长途运输的需要,体积和重量要便于搬运、装卸、仓储和节省运输、储存费用。为了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和计数,在商品外包装上要刷制一定的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即唛头)和指示、警告性标志等。

“销售包装”一般要考虑适合对外销售的需要,做到便于陈列、展销、携带和使用。因此其包装除商标、牌号、品名、数量、产地外,还有根据不同商品,印有规格、成分、用途、使用方法等说明。随着国际电子扫描自动化售货设备的使用日益广泛,条形码已成为销售包装上不可或缺的标志。

因此,对于包装的外观特征,可以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

例如:品目23091项下“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的归类判断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对于品目2309项下“配制的动物饲料”下设置了子目2309.10“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和2309.90“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对于品目23.09“配制的动物饲料”的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的界定,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品目注释、子目注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此,我们则要参照《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五次和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的规定,应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当中还需参照具体用途、销售对象等来进行判断。。

归类实例1:“猫狗宠物食品”的归类

商品描述: 某公司进口一批“狗食和猫食”,其规格有1.5公斤-20公斤/包。可用于直接零售,包装上有成分、含量、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以及厂家等信息。

归类观点:对于该商品应按“零售包装”还是按“非零售包装”归类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是否零售非零售主要是以公斤数来区分的,其中1.5-8公斤/包的应按“零售包装”归入税号2309.1090,8公斤以上的应按“非零售包装”归入税号2309.9090。
观点二:认为零售非零售应按包装情况进行区分,包装上如果是直接零售的,一般会有成分、含量、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以及厂家等信息,而非零售的包装不会有相关信息,重量上没有区分。因此,该“猫狗宠物食品”应按“零售包装”归入税号2309.1090,

归类剖析:

该“猫狗宠物食品”用于直接零售,包装上有成分、含量、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以及厂家等信息,根据归类技术委员会决定:“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零售包装”, 因此,该商品应按“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归类实例2:“狗饲料/猫饲料”的归类
商品描述:该商品是一种由鸡副产品、玉米粉、鱼粉等成分配制而成的饲料。规格为:纸袋包装;包装上印有牌子、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及用途。包装重为:20公斤/包、15公斤/包和18.1公斤/包。进口后需分装(0.7公斤/包、1公斤/包、1.8公斤/包、3公斤/包)后再销售。

归类观点:对于该商品应按“零售包装”还是按“非零售包装”归类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商品包装上印有牌子、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及用途,应按“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观点二,认为进口后需分装后再销售,应按“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归类剖析:销售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该商品包装进口后需分装(0.7公斤/包、1公斤/包、1.8公斤/包、3公斤/包)后再销售,因此,其不属于销售包装(零售包装)的商品范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 该“狗饲料/猫饲料”应作为“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9090。

综合以上三篇所讲,对于“零售包装”的归类判断,应一事一议:

首先,若该商品的“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和《税则注释》中做了相关的规定,则应以相关的规定作为界定标准;

其次,若该商品的“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和《税则注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则参照《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五次和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的规定,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当中还需参照具体用途、销售对象等来进行归类。

发表于 2016-3-17 17: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案例2的观点二   认为进口后需分装后再销售,应按“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应该是税号2309.9090吧
发表于 2016-5-31 23:3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售包装还真是不太好弄呢 以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聚的标识不适用的情况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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