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S3 L4 j' i s5 u( p天津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的通告。 根据通告,在天津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交易平台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应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企业类型、主要商品类别、平台网址、平台名称、属地检验检验机构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等。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商品备案信息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备案号、HS编码、产品名称、生产国家/地区、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商品大类、进出口标志、商品货号、生产企业、主要成分、用途、包装单位、最小包装单位、属地检验检验机构、相关资质证明信息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申明等。 同时,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6.废旧物品; 7.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通告还指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更新备案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备案信息与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以及提供禁入商品信息的情形,备案信息将无效。 9 a6 m$ r x+ L; L5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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