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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价格,申报价格是进口商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也就是报关单上的商品价格。应该说,如果进口商如实申报的话,成交价格与交易价格一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国际贸易中支付手段的多样性和进口商天然的避税倾向,时常会出现申报价格与成交价格不符的情况。因此,成交价格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第一,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是真实的、公平的销售行为,销售没有受到与本次贸易无关的其他因素影响;第二,申报价格必须是完整的本次贸易的全部款项,包括了间接支付和直接支付,预付款和后付款,实付和应付价格等;第三,申报价格必须包括全部应税的费用,如:销售佣金、协助的费用、转售收益等。《WTO估价协定》第一条对成交价格的条件进行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又进一步明确成交价格的构成条件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内销价格常常受到海关质疑,原因在于大家普遍认为国内加工厂与原料供应商存在着特殊利益关系。例如:母公司在海外统一购买原料,运往中国工厂生产,国外公司与中国公司属于同一投资方或者共同的投资人,这种情况在加工贸易企业中比较普遍,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吸引的全球500强企业越来越多,这种具有特殊关系的企业必然越来越多。在审价中,海关从尊重贸易主体和保护贸易自由的角度出发,对大多数贸易行为的价格持肯定态度,仅对确有证据证明价格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海关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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