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就有一位朋友碰到了问题:“公司要搬到保税区去,还要做归并,这是什么意思?” 其实,随着海关2015年对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预计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会选择进入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类的特殊监管区域。面对两区内和两区外的不同业务,我们作为一线报关人员应当掌握两区的业务基本常识,否则如何应对将来的工作变化呢?莫非,表现自己的机会要拱手让给别人?不想放弃就抓紧学习吧!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
1、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以及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不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照章征税。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3、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以下简称 “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4、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准予出口退税;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2)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退税; (3)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进口机器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出口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5、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
6、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7、进口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不实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无需领取进口许可证;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进口企业应事先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批准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8、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开展机电产品维修业务前,除须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外,还需向管委会提供维修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企业属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由该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9、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应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10、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看起来很复杂吧?在大多报关新手挤破脑袋想进报关行的时候,其实在保税加工生产企业还有一个叫做【加工贸易报关员】的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进报关行虽然要求低,但是工资待遇也低;想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就必须学习普通报关新手不会的专业技术。你想去报关行跟别人争月薪2000的工作,还是想在办公室做月薪5000的工作呢?>>【保税加工报关实操课程,12月27日开课】
11、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报关制管理。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应该在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报关手续。
12、对出口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在区内流转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或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13、对出口加工区与其他特殊区域往来货物的监管: 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域(场所)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域(场所)主管海关应在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14、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1)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①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 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 ③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 ④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 (2)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承运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出口加工区或转关运输的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未经海关批准,从出口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出口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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