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快速
发帖

客服
热线

010-62010715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务资讯公众号
顶部
海关AEO认证申请全攻略2022年预归类师考试秘籍中国船务课程视频2020年关务水平测试培训
申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视频!AEO认证政策解读商品归类在线解答海关AEO认证,100%通过
AEO认证服务网北京岸谷关务官网预归类服务-归类师权威操作预归类考试网
查看: 1078|回复: 0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6 02: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外贸精英网 ( 京ICP备19046145号 )

GMT+8, 2024-11-22 05:18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