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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5-31 13: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3-05-31



  商务部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此次反倾销申请的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六化肥有限公司的四氯乙烯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化学分子式:C2Cl4

  化学结构式结构图:




  物理化学特性: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分子量165.82,熔点-22.2℃,沸点121.2℃,相对密度(水=1)1.6226,蒸气密度5.83,蒸汽压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数有机溶剂;能溶解多种物质(如橡胶、树脂、脂肪、三氯化铝、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有水存在对铁、铝、锌有腐蚀(但可加稳定剂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体。高温引起分解,分解条件不同分解产物不一样,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热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强氧化剂氧化。与钡粉、铍粉、锂屑、四氧化二氮、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四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五、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六、问卷调查

  (一)四氯乙烯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机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四氯乙烯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四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3年5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11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12 65198420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964 65198070 65198054
  传真:86-10-65197583


附件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 公开文本 ).pdf
   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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