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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降低通关成本,促进通关便利化,实现《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书/协议》)电子化并规范《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O# ?' N2 _2 ?
第二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的管理,并在系统上授权地方报关协会或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和服务。! x1 m1 @* s% I" }2 e$ a
第三条 报关企业(也称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方)须在系统备案登记,录入本企业真实信息。地方报关协会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核定有效期。5 `3 W; l$ N, _1 e0 R! Z8 i
第四条 系统采用电子IC卡或系统密钥身份认证,电子签名进行管理,以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及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z+ x, d W3 A! c
第五条 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也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可在系统选择被委托方,网上签署《委托书/协议》。电子《委托书/协议》作为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与纸质《委托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C0 X" F, J
第六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协调网站保存《委托书/协议》电子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监督《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运行等。
; m' S# I2 F1 }$ G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查询、统计和打印本企业已经签定的《委托书/协议》。3 u0 N9 z! [! x) o* }+ p6 l0 m3 w
代理报关委托业务出现纠纷时,由地方报关协会和相关部门查询相关企业签署的电子《委托书/协议》,打印签章提供电子委托证明。
9 k9 z' P P2 _& u a第七条 被委托方备案登记应按时延期,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变更系统信息并经报关协会审核确认。
5 C F/ e# ^3 W第八条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使用本系统须遵守国家、海关有关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M# p/ w% D- j3 @9 |; h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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