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AEO认证全流程服务,100%通过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快速
发帖

客服
热线

010-62010715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务资讯公众号
顶部
海关AEO认证申请全攻略2022年预归类师考试秘籍中国船务课程视频2020年关务水平测试培训
申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视频!AEO认证政策解读商品归类在线解答海关AEO认证,100%通过
AEO认证服务网北京岸谷关务官网预归类服务-归类师权威操作预归类考试网
查看: 1513|回复: 0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25 16: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
2013-03-0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3﹞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3-8
【生效日期】2013-4-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数量)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告(已废止)和2010年第46号公告,对应税成品油商品的第二法定数量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便于企业在办理各类海关手续中遵循统一标准,经研究,现就成品油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商品品目“2710”项下商品时,其第二法定计量数量(计量单位为升)应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数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二、第一法定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再换算第二法定数量。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第一法定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三、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换算公式.xls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8日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外贸精英网 ( 京ICP备19046145号 )

GMT+8, 2024-12-22 22:15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