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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海关专项稽查作业标准(稽查函〔201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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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专项稽查作业,明确专项稽查工作要求,保证专项稽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专项稽查,是指以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第三条 海关专项稽查作业对象、内容的选取、稽查实施和稽查结果的应用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稽查对象、内容的选取

第四条 稽查部门应当依据本章规定开展自主分析,或接受其他部门提供的线索进一步开展分析,选取专项稽查作业对象、内容。
对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转来的其他部门提供的线索,经共同研判稽查部门已确定专项稽查对象、内容的,以及上级海关或关领导指定实施专项稽查的,可以直接进入稽查实施阶段。
第五条 稽查部门应当通过贸易调查等途径广泛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数据、资料,作为选取专项稽查对象、内容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备案、变更及核销情况、减免税备案、变更及补税情况等基础资料;
(二)海关查验货物、审定价格、调整归类、保税监管以及核定单耗等监管的记录;
(三)公开、已知的产品工艺技术资料或数据指标,行业、企业经营总体状况评价分析等相关资料;
(四)国家安全管制规定或要求;
(五)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风险的信息、数据、资料。
第六条 稽查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方法查找风险点,选取专项稽查对象、内容:
(一)通过数据对比分析、逻辑分析以及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发现异常数据、查找风险点;
(二)从海关各部门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查找相同或类似风险点;
(三)通过社会信息查找、补充、支持或印证风险点;
(四)其他可以查找风险点的方法。
第七条 稽查人员经分析发现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别为价格申报类风险:
(一)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进出口,申报价格维持不变;
(二)同一商品在不同口岸进出口,申报价格存在明显差异;
(三)同一商品以不同贸易方式进出口,申报价格存在明显差异;
(四)商品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存在明显差异;
(五)商品申报价格与已知的供应商生产成本没有合理利润差异;
(六)贸易经中间商周转,但成交价格中未包含贸易中间商合理的费用或利润;
(七)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价格存在异常;
(八)其他可以判别为价格申报类风险的情形。
第八条 稽查人员经分析发现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别为归类申报类风险:
(一)商品申报税号与已有归类意见、预判税号存在明显差异;
(二)商品申报品名相同,但归入的税号不同;
(三)商品特性存在识别困难等技术性疑难;
(四)其他可以判别为归类申报类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 稽查人员经分析发现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别为加工贸易类风险:
(一)企业核销申报单耗长期不变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单耗调整变更幅度大或申报损耗率高;
(二)企业生产产品存在多种规格型号且单耗单一;
(三)企业进口原材料与出口成品数量对比存在异常;
(四)手册多次延期且延期时间较长;
(五)企业存在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国内销售等多种贸易方式;
(六)企业深加工结转对象众多、所在地分散;
(七)企业注册资本、工人设备数量与产品进出口数量、技术结构不匹配;
(八)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无相应的补税记录;
(九)其他可以判别为加工贸易类风险的情形。
第十条 稽查人员经分析发现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别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风险:
(一)企业申报的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技术指标与已掌握的技术指标不符;
(二)减免税货物适用的产业条目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符,或品种、规格、数量与企业资金、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技术结构不匹配;
(三)货物、设备通用性强,易于移动;
(四)加工贸易企业长期没有进出口;
(五)企业连续亏损且长期负债经营或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破产、改制等情形,或有多级子公司、分公司;
(七)其他可以判别为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风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经分析发现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别为安全管制类风险:
(一)两用物项范围商品的进出口渠道、用途和流向不明的;
(二)生产、加工、保管两用物项范围商品的企业经营、存续情况不明的;
(三)国家安全管制政策调整、国家特定时期安全管制要求涉及的重点敏感商品、企业进出口情况出现异常的;
(四)国家安全管制政策调整、国家特定时期安全管制要求涉及的重点敏感商品流向敏感国家、地区的;
(五)其他可以判别为安全管制类风险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风险判别的基础上,稽查部门应当结合稽查人力配置情况,选取风险程度高、涉及范围广、危害后果大的企业或单位实施稽查。
第十三条 对本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类风险,稽查部门应当参照本章规定选取稽查对象、内容。

第三章 稽查作业的实施

第十四条 稽查作业的实施应当包括: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分析认证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价格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
l.稽查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等报关资料;
(2)有关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等资料;有关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资料。
2.稽查人员可以向价格信息部门进行咨询、向特殊关系企业、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相关资料;
3.稽查人员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4.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价格申报类风险的资料。
(二)审查和认证:
1.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价格与反映实际价格的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真实性问题;
2.稽查人员应当对特许权费、买方佣金、转售收益等调整项目、运保费等进行审查,如果有关项目未计入完税价格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完整性问题;
3.稽查人员应当对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关系进行审查,如果申报价格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合理性问题。
(三)处置意见:
1.对于申报价格存在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嫌走私、违规的,稽查人员应当提出移交缉私部门的意见;
2.对于不涉嫌走私违规但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的,如果申报价格存在完整性问题,稽查人员应当提出将少报、漏报部分调整计入完税价格、追征、补征税款的意见;如果申报价格存在合理性问题,稽查人员应当提出启动价格质疑、磋商程序、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追征、补征税款的意见。
第十六条 归类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稽查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等报关资料;
(2)有关货物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可以作为归类依据的资料。
2.稽查人员应当向海关取得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等归类资料;
3.稽查人员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4.稽查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送交归类部门进行认定等;
5.稽查人员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6.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归类申报类风险的资料。
(二)审查和认证:
1.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造成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可以判断存在归类申报真实性方面的问题;
2.对于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一致的,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的税则号列与海关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进行比对,如果因申报时没有相应的商品归类决定或商品归类决定不明确而导致申报与相关归类决定不一致,或者由于海关原因造成归类不正确,由此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可以判断存在技术性归类问题。
(三)处置意见:
1.稽查人员对于归类申报真实性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嫌走私、违规的,应当提出移交缉私部门的意见;
2.稽查人员对于技术性归类问题,应当提出调整归类、补征税款、补办许可证件手续的意见;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稽查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相关手册或电子数据等报关、审批、备案、核销的资料;
(2)反映加工、承揽、串换料、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和成品复出口等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的资料;
(3)反映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等保税货物单耗情况的资料;
(4)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保税货物销售情况的资料;
2.稽查人员应当盘存被稽查人有关物料实际库存情况,并制作《检查记录》;
3.稽查人员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4.稽查人员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稽查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等;
6.稽查人员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7.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加工贸易类风险的资料。
(二)审查和认证:
l.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备案资料与反映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比对,将企业核销、补税情况与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结转的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存在货物灭失、料件短少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申报不实、账货不符的问题;
2.稽查人员应当单独或综合使用技术分析方法、实际测定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核定单耗,将实际单耗与申报单耗、单耗标准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单耗申报方面的问题。
3.稽查人员应当审查有关结转、外发加工、手册变更等情况,如果存在账货相符,但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导致货物可能脱离海关监管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程序合规性问题;
(三)处置意见:
1.稽查人员对于存在申报不实和账货不符问题、单耗申报问题、程序合规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嫌走私、违规的,应当提出移交缉私部门的意见;
2.稽查人员对于加工贸易合同已核销,未发现货物灭失、料件短少,但需要内销补税、结转的,应当提出追征、补征税款、补办海关手续的意见;
3.稽查人员对于加工贸易合同已核销,因工艺改进等技术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备案单耗而产生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应当提出调整单耗、追征、补征税款、补办海关手续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稽查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减免税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等报关、审批、备案的资料;
(2)反映减免税货物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的资料;
(3)反映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生产、接受委托加工等情况的账册和资料;
(4)反映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租赁、抵押、质押,以及销售或转让等使用情况的账册和资料;
(5)有关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使用人、被稽查人注册登记、合并、分立、破产、改制、股东变更等涉及货物产权归属情况的账册和资料。
2.稽查人员应当对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存放、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3.稽查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资料;
4.稽查人员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5.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风险的资料。
(二)审查和认证:
1.稽查人员应当审查反映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如果存在与减免税审批条件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骗取减免税主体资格问题;
2.稽查人员应当将减免税货物申报资料与减免税审批资料、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等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技术指标申报真实性问题;
3.稽查人员应当检查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审查相关账册资料:
(1)如果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可以判断存在改变特定用途的问题;
(2)如果存在将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擅自租赁、抵押、质押等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使用问题;
(3)如果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存在销售、转让、投资入股等情况并导致脱离海关监管的,可以判断存在产权归属不符合海关规定的问题。
(三)处置意见:
1.对于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嫌走私、违规的,稽查人员应当提出移交缉私部门的意见;
2.对于因国家政策或审批部门原因导致上述问题的,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安全管制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稽查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相关许可证件等报关、审批、备案的资料;
(2)有关涉及商品的品名、数量、进口渠道、保管、使用、流向,以及相关企业的经营、存续等涉及进口两用物项商品、国家安全管制政策调整、国家特定时期安全管制要求的重点敏感商品和企业的账册和资料;对于出口两用物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涉及商品的出口、销售、流向等相关情况的账册和资料。
2.稽查人员可以向许可证签发机关、有关行业协会、海关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3.稽查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等;
4.稽查人员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5.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安全管制类风险的资料。
(二)审查和认证:
稽查人员应当将两用物项商品的申报资料与反映品名、数量、使用和流向等实际情况的账册和资料进行比对,如果与相关许可证件管理不符的,可以判断存在影响安全管制问题。
(三)处置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嫌走私、违规的,稽查人员应当提出移交缉私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被稽查人存在需要限期改正情形的,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提出稽查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类风险,稽查人员应当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对同一稽查对象存在多种风险的,稽查人员应当综合应用上述标准实施稽查。

第四章 稽查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稽查结果的应用是指稽查部门将稽查查发的问题,及时提供给海关各相关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作为决策参考。
稽查结果的应用分为内部应用和外部应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应用是指稽查部门向海关各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和沟通稽查查发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稽查印证的可能导致违反进出口单证管理、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进出口行业、企业、商品的重点风险;
(二)经稽查发现的涉毒、反恐、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履行国际公约等情事;
(三)其他海关内部管理和外部执法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 内部应用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具有普遍性风险的,稽查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报告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稽查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部门应当通过风险处置单及时反馈、通报相关部门:
1.由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线索的,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稽查结论后,及时反馈风险管理部门;
2.被稽查人或同类企业、同种商品存在风险,需在通关作业环节控制的,稽查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风险管理部门;
3.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薄弱环节,逾期未按照海关要求整改的,稽查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风险管理部门;
4.属于AA类管理企业的被稽查人,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AA类企业评定标准的,稽查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门;
(三)涉及海关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稽查部门应当通过《稽查建议书》及时通报海关相关业务部门。
(四)其他可以适用于内部应用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外部应用是指在稽查结论作出后,稽查部门向海关外部各相关部门反馈和沟通专项稽查查发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包括:
(一)稽查中涉及其他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职责的情况和信息,稽查部门可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二)稽查中涉及具有行业普遍性问题的,稽查部门可以及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机构。
专项稽查结果的外部应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用公函、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对比分析法,是指将收集的信息要素进行相互对比或者与其他参考要素进行对比,从而判断风险所在的方法。对比分析通常包括参数对比、对象横纵向对比、特定指标临界变化对比等。
逻辑分析法,是指就分析对象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正常逻辑的方法。逻辑分析通常包括对等分析、异常情况分析、敏感时间分析等。
数理统计分析法,是指海关通过把握稽查目标在其总体中所占的比重、地位,再运用同比或环比指标反映其增减变化的情况,进而对造成上述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的方法。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海关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份、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海关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的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关根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两用物项,是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第二条中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
风险处置单,是指海关处置单管理系统中用于提出风险处置建议并进行流转、反馈作业的电子文书。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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