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P( U; a0 k" R7 w4 ^; R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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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动函〔2012〕296号 关于印发《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诚信 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广东、深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分类监管,提升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江苏、宁波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诚信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动植司制定了《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诚信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请各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贯彻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动植司报告。 质检总局动植司 2012年12月10日 ?7 ?- C" k; V! l- x' a& V# f
6 m& {& {& f/ o% O$ T* \0 D4 E附件1: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诚信管理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分类监管工作,提升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木质包装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降低疫情传入风险,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指南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诚信管理实施累积记分制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个季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企业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下一记分周期积分从零记起。 鼓励各局探索使用信息化系统,提高诚信管理工作效能。 一、境外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 | | | 1.2进境木质包装发现关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 | | | | | |
备注:1、关注的有害生物种类参见《关于做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违规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质检动函〔2008〕29号) 2、同一批次货物木质包装出现多项违规类别,记录高分值,不累加。 分类监管措施: 0<积分<6分,加大开箱和取样送检比例; 6≤积分<12分,加大开箱和取样送检比例,并上报总局,适时下发警示通报。 积分≥12分,上报总局,通报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输华。 二、 发货人 备注:同一批次货物木质包装出现多项违规类别,记录高分值,不累加。 分类监管措施: 0<积分<6分,加大查验和取样送检比例; 6≤积分<12分,实施批批查验,加大取样送检比例; 积分≥12分,实施逐箱或逐件(散装)查验,上报总局适时下发警示通报,并通报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同意后,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三.收货人及其代理 | | | | 3.2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卸离运输工具或运递 | | 3.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 | | | | | | |
备注:同一批次货物木质包装出现多项违规类别,记录高分值,不累加。 分类监管措施: 0<积分<6分,加大查验和取样送检比例; 6≤积分<12分,实施批批查验,加大取样送检比例; 积分≥12分,实施逐箱或逐件(散装)查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84号令)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一年内积分为零的诚信较好企业,可适当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 7 q: ?% S0 s$ A( E
附件2: 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不良记录 填报时间: (单位印章) 境外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不良记录 填报时间: (单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