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代价抵偿货物 1.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主要特点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放行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残损、数量短少、品质不良等情况,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无偿提供进口补偿或更换的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应该在合同索赔期限内发生的补偿;原进口货物已放行,被抵偿货物收货人可以采取退运出境、放弃或贬值的补偿形式。 2.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现场的作业要点 ⑴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提供商检局或商检公司出具原进口货物的“数量短少或品质不良的证明”、原进口报关单和税费缴款书、退运出口报关单、抵偿货物进口通关单。 ⑵ 被抵偿货物已退运出境或放弃,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境外或放弃,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要照章征税,但由于其为不合格产品,海关可以根据商检出具的品质不合格证明重新估价,原多征税款予以退还。 ⑶ 对于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如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境,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则需要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二)退运进出口货物 1. 退运进出货物的含义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2.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现场作业要点 ⑴退运进口货物报关现场作业要点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原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进口货物申报的品名、HS编码、单价、每件商品重量、起运地等信息必须与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致。如退运进口全部货物,原货物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收回;如退运部分货物,海关在原货物出口退税报关单上批准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及报关单号等信息,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⑵退运出口货物的报关现场作业要点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