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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报关师教材电子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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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5: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主要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执业所必备的基本技能。
一、报关单主要栏目的设置目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设有48个栏目,除“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 等栏目外,其余均应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这些栏目将分别反映货物对外交易而产生的成交、包装、运输以及因海关实施监管、征税、统计而需了解的情况。完整、正确地填写,将有助于报关进出口报关货物快速、便捷地通关。同时,也有助于国家通过海关实施税收、贸易管制措施以及信息服务。因此,作为一名报关员理当了解报关单各栏目的设置目的,以便更完整、准确地填写报关单各栏目。
报关单共有48个栏目,其中39个栏目必须由报关员填制。本单元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20个主要栏目,归纳为10个项目作重点介绍。
(一)贸易性质
报关单所填“贸易方式”是以进出口商品交易双方转让商品所有权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督管理而综合设定的管理方式。
报关单位填写某一“贸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进出口货物按适用的某一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正确填写“贸易方式”栏目,有助于海关确定货物适用的海关制度、征免性质、贸易管制状态;有助于海关统计各种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情况及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为研究和分析对外贸易发展变化提供资料,为有关部门制定外贸政策及检查执行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
正确填报商品名称及商品编号对于配合海关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措施和编制进出口统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关征税适用税率,海关准确统计进出口商品状况以及海关依据有关进出境管制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贸易管制都有赖于对商品类别的准确认定。
(三)原产地
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主要是为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目前我国原产地确定实施的主要为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二项标准。
(四)启运/运抵国
这些栏目的填写,可以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反映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情况以及一国在世界经济交往中所处的地位。特别是启运国/运抵国的正确填写,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整个流程,很好地达到国际贸易统计中贸易伙伴国(地)地区记录一一对应的要求,为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合理的可比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
(五)毛重、净重、数量及计量单位
这三项栏目均指的是商品的实物量,反映实际进出口货物的规模和发展变化情况,其中数量与计量单位是核定货物总价的主要依据。
我国海关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为每一个8位数编码商品设置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因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必须按编码和目录规定的重量和数量,并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未选择查验的,则根据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
(六)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
设置这些栏目的目的是基于海关需以货物进口CIF和出口FOB的价格状况作为基础来确定“海关征税的实税价格和海关统计价格”。
(七)单价、总价、币制
单价、总价、币制三栏目均与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和统计价格有关。
海关通过报关单、单价、总价、币制栏目获取进出口商品价值的信息,不仅可以准确审定完税价格,确保征收进出口税费。同时,通过对进出口价值的统计,可以综合反映进出口商品的贸易流量。
(八)许可证号、批准文号、随附单据
这三个栏目是为海关判断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而设置的。通过这三个栏目的审核,海关可以确认贸易管制许可证件及海关监管方式、原产国及商品属性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商品是否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以此保证国家贸易管制措施得到正确执行,保证货物进出口通关制度的适用。
(九)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
正确填报经营单位是为海关确定经营与报关资格,准确统计境内各地区、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出口情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同时,有助于提高海关通关管理的工作效率,使进出口货物快捷通关。
(十)征免性质、征免
二、报关单主要栏目难点内容的填制规范
为统一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海关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该规范对报关单设置的48个栏目逐一作了填写的具体规定。本单元将有针对性地讲述部分难点内容,以帮助大家提高对报关单填制规范的理解。
(一)“经营单位”栏
难点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
解析:按照本栏目一般的填报要求,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并执行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口合同,经营单位应填报外贸公司,然而,若进口由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使用的是投资总额内资金,且进口的是设备、物品时,则不适用该栏目一般的填报要求,“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人)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并在“备注栏”说明“委托**公司进口”。应特别注意采用这种填写方法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由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而非其他企业(单位)委托;使用的是投资总额(包括追加投资)内资金,而自有资金;进口的是设备、物品,而非加工生产成品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等。
(二)“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栏
难点内容:委托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但委托单位并非为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或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解析:进出口货物由某一单位独立消费、使用(或独立生产、销售)的,可以预知最终消费、使用(或生产、销售)单位的,可以该单位为收货单位(或发货单位)。上述最终消费、使用或生产、销售单位不能预知或进出口货物由多个单位(或个人)消费使用(或生产、销售)的,应以委托单位作为收货单位(或发货单位)。
(三)“贸易方式”栏
难点内容:主要贸易方式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解析一:“一般贸易”。
首先,“一般贸易”并非“一般进出口”,前者为贸易方式,后者为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之一。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不能享受关税特定减免时,应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办理报关手续;反之,若属减免税范围,则应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办理报关手续。
其次,“一般贸易”方式是指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但虽为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单边逐笔售定),但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无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保税仓库以一般贸易方式购进的货物,以及以一般贸易方式购买进口拟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等,应加有“贸易方式”项,故一律不能按“一般贸易”来填报“贸易方式”栏目。
解析二:“合作合资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
这两项贸易方式按填制规范的要求,仅适当于一种情况,即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不论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应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物品或虽使用投资总额内资金,但进口的是生产内、外销产品所需料、件均不能按本项贸易方式填报。
解析三:“无代价抵偿货物”。
按填制规范,进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填报本项贸易方式。应注意的是,货物未经海关放行(如申报前看货、或办理报关手续过程中)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则应视该批货物改单及验放情况来确认由境外免费补偿或更换同类货物是否应按本项贸易方式填报。此外,若已经海关放行的残损或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未退运出境或未交由海关处理,则原进口货物应重新按一般进出口办理报关手续。
解析四:进出境“展览品”。
按填制规范,进出境展览品包括进出口的展览品及与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应注意的是,进出境展览品具有暂准进出境的性质,进出口时本可以暂予免税,但按海关对进出境展览品的管理规定,在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以及在展览会期间使用的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若以货物方式进口应按一般进口办理报关手续。其贸易方式仍按“展览品”填报,但“征免性质”则应填报为“一般征税”。
解析五:“加工贸易设备”与“不作价设备”。
填报这两项贸易方式的前提条件是,进口设备应与某项加工贸易业务密切相关,由外商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有价提供或免费提供。其中进口设备免费提供指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方式偿还,如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应填报为“不作价设备”;而有价提供或虽免费提供但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则应填报为“加工贸易设备”。应注意的是,企业作为投资先予进口设备,即使之后用于加工贸易生产,进口时,在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也不能填报“加工贸易设备”或“不作价设备”。
(四)“征免性质”栏
难点内容:常用征免性质的内涵和适用
解析一:“一般征税”。
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应注意的是:上述应税货物若在《进出口税则》中未列有税率的仍应在“征免性质”栏目填报“一般征税”。
解析二:“鼓励项目”。
适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进口的,以及1998年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技术等。应注意的是: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1998年以前以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及物品的方式按照有关减免税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口时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应按其外商投资方式分别填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
解析三:“自有资金”。
适用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等,利用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技术等。应注意的是,如虽属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但有关设备、技术等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时,亦不应按“自有资金”填报。
(五)“起运国”、“运抵国”栏
难点内容:运输中转货物“起运国”、“运抵国”的确定
解析:货物运输中转的原因很多,是否发生中转,可根据是否有二程运输、是否使用联运提单、在运输、包装等单据中有无“VIA”或“IN TRANSIT TO”字样来确定。有或是,则可确定发生中转。对于发生运输中转而未在中转地发生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的货物,其“起运国”、“运抵国”不变。但对于发生运输中转并在中转地发生了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的货物,其中转地所属国家(地区)应作为“起运国”或“运抵国”填报。判断货物是否与运输中转地贸易商发生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可通过运输单据、发票等单证来判断。
(六)“成交方式”栏
难点内容:发票列示的“成交方式”与海关“成交方式代码表”所列明的成交方式不一致。
解析: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CPT、CIP等。而海关对成交方式的填制通过《成交方式代码表》指定为CIF、CFR、FOB、C&I、市场价、垫仓六种。如实际成交时使用的成交方式超出《成交方式代码表》的范围,则应根据成交方式的构成因素,以最接近“代码表”内成交方式构成因素的来填报。例如实际成交方式为EXW时,可填报为FOB;实际成交方式CPT(运费付至…)时,可以CFR作为成交方式填报;实际成交方式为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时,可以CIF作为成交方式填报等。
(七)“杂费”栏
难点内容:应计入货物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的确定。
解析:“杂费”栏应否填报,取决于在成交价格以外,按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办法,有无“调整因素”。经调整的实际成交价格方为海关征税所指成交价格,而这里的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故调整的因素应计入或扣除,分别以正或负数填报在“杂费”栏目。
在发票价格以外,由买方支付的,作为调整因素应计入的基础上主要包括: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包装费(包括材料费、劳务费)、协助的价值、特许权使用费、通过给卖方的转售收益等。
在发票价格中已单独列明,应予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发生的除保修费以外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其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等。
(八)“随附单据”栏
难点内容:应填入本栏目的主要随附单证及填报方法
解析:按原意,随附单证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包括货物成交、运输、包装等因进出口交易而产生的单据以及贸易管制许可证件、海关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等监管证件。但在填制报关单“随附单证”这一栏时,仅填报除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贸易管理证件及编号。应该注意的是,在海关“监管证件代码表”内的代码1进口许可证、代码4出口许可证、代码Y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代码X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2、3、G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代码5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等,应按“代码“+“:”+“监管证件编号”的格式填报在“许可证号”栏。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时,第一个监管证件的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九)“件数”栏
难点内容:有关单据中列有托盘件数或集装箱时,本栏目的填报要求
解析:件数原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但货物使用托盘运输并在有关单据中列明托盘数时,无论是否列明单件包装数,或者列明集装箱数,均以托盘数在“件数”栏填报。
如仅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或者单件数时,在“件数”栏填报集装箱数。
(十“)单价”、“总价”栏
难点内容:单价与总价不平衡时的分摊与调整
解析:“单价”栏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而“总价”栏则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实际成交价格是指在发票中列明由买方直接向卖方支付的价格与海关审价时使用成交价格法所指成交价格是有区别的。因此发票以外的其他实付、应付价格均不能进入单价或总价。但是,若发票除列明商品单价外,另有单独列明的其他实付价格,并计入总价的,则该其他实付价格应分摊进单价。“单价”栏理当按调整后的价格填报。同理,若发票列明在单价基础上乘以进口商品数量的总价以外,在发票里另有单独列明的其他实付价格,则该其他实付价格不仅应分摊进单价,且应计入总价。“单价”、“总价”栏理当按调整后的价格填报。
类似上述在报关单栏目填报时可能遇到的难点内容还有许多,因本单元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三、进出口商品的申报规范
(一)  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的依据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以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对外公布。由于2007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与此前版本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以及海关监管需要,现对2006年版《目录》进行修订并形成2007 年版《目录》。
(二)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使用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栏目时,应当按照本《目录》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
1.《目录》采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一致的结构,所列商品按照类、章层次排列。除了《税则》中已有的类注释、章注释外,为了准确理解对商品规范申报的要求,在相关章前对该章的共性问题用“注解”加以说明。在使用《目录》时,首先应阅读各章的注解,再查阅具体商品对应的规范申报内容。
2.《目录》正文由商品编码、商品描述、申报要素、说明举例栏组成。
3.《目录》的商品编码栏所列前8 位编码及对应的商品描述栏所列内容分别与《税则》的“税则号列”栏所列相应编码及“货品名称”栏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目录》的商品编码栏所列10 位编码及对应的商品描述栏所列内容分别与《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07)中《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栏所列相应10 位编码及“商品名称及备注”栏所列相应内容相同。
4.《目录》对不同商品设置了特定的申报要素内容。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当按照《目录》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填写。
5.《目录》与《税则》的目录同属于结构性目录,其中所列商品按照不同位数编码所代表的层次进行排列,当某一层次编码商品所要求的申报要素与上一层次编码商品的申报要素相同时,则该商品的申报要素栏为空白,此时应使用上一层次编码商品的申报要素内容。例如:编码0101.1010 所列商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为空白,说明其申报要素与上一层次编码01.01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相同,故应使用编码01.01商品所列的申报要素内容;以此类推,编码0101.1010.10所列商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为空白,也应使用上一层次编码0101.1010商品所列的申报要素内容,但由于该层次申报要素栏为空白,故应直接使用编码01.01商品所列的申报要素内容。
6.《目录》中的“说明举例”栏主要列有正确填报的实例,在实际申报中可供参考。该栏目还列有部分易混淆商品的内容。
7.报关人员填制报关单时首先应根据《税则》及《综合分类表》的商品归类原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并确定应归入的税则号列(8 位编码)及《综合分类表》 编码(10位编码),然后按照本《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所列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相应栏目。
发表于 2013-2-19 11: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个比看书简单
发表于 2013-2-19 16: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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