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通关制度的确认 进出境货物的通关手续,基本上是根据该项活动涉及的货物对外成交方式(贸易方式)或经营性质(如:合资、合作、保税存储等)采用相应的海关管理规章或其他指示性文件来办理的。由于进出境货物的经营成份复杂,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用途和流转方向各异,国家准许进出境的管制严格,征、免、保税的待遇不同,使货物进出口适用的海关通关制度也各不相同。报关人在申报前,通过对报关随附单证的审核,确认适用的通关制度,可以切实保证报关人能够以其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及相应的通关条件,自行选择采用某一具体的通关制度,充分享有合法进出的权益;同时,报关人还可就此准确填制报关单贸易性质、征免性质等栏目,并在缴纳税费、交验单证、作业流程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安排。 (一)通关制度的种类及其内涵 1.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 所谓“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在境内自行处置,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可以自由流通的进出境货物通关法律规范。 该项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必须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进出口时应交验相关的进出境国家管制文件;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前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进出口后可自由流通。 该项制度适用于不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实际进、出口(注:指海关放行后可永久留在境内或境外)。也就是说,货物不论何种进出口方式、进出口渠道,只要是不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实际进、出口,均应按此通关制度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 2.保税通关制度 所谓“保税通关制度”是一项适用于货物因贸易或生产加工需要而临时进口,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口后按规定储存或加工,在直接复出口或重新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后,经核销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通关法律规范。 该项制度的主要特征是:进出口时暂缓办理纳税手续;除另有规定外暂时免受进出口国家管制;货物在通关现场放行后尚未结关;在确定货物最终去向时应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核销后结案。 目前,保税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保税物流(储存)和保税加工两种。 3.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 所谓“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则是一项货物在进出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出口各税(除进口消费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时限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通关法律规范。 该项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税;除另有规定外应受各项进出境国家管制;货物在通关现场放行后在规定时限内仍受海关监控;在海关监管期內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税;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目前,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因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所需及使用特定资金进口,并符合国家有关特定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进口货物。 4.暂准进出境通关制度 所谓“暂准进出境通关制度”是指允许货物为特定使用目的进口或出口,在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损耗外),因而可暂予免纳或部分暂予免纳进出口税的进出境货物通关法律规范。 该项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除另有规定外暂时免受进出口国家管制;为特定使用目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复进口;货物在通关现场放行后尚未结关;在确定货物最终去向时应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核销后结案。 目前,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可以有条件地全部免纳进出口税的货物和可以有条件地部分免征进口税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通关制度 所谓“其他进出境通关制度”是指货物因特殊的用途、原因、方式进出境而分别适用的其他各单项进出境货物通关法律规范。 这些单项进出境货物通关法律规范的主要特征是:应根据特殊用途或特殊方式或特殊原因进出境的具体情形,适用归并于“其他进出境通关制度”中的某一单项进出境货物通关制度;进出境国家管制、进出口税费征收、通关作业流程的适用,须视货物实际处置情形确定。 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溢卸、误卸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退运货物、修理货物、过境、通运、转运货物等。 (二)适用通关制度的确认途径 1、以进出境经济用途作为货物性质的确认标准 进出境货物性质的确认标准,是实现适用通关制度确认的重要条件,也是报关人选择通关制度的主要依据。因此,进行适用通关制度的确认工作,必须首先确认货物性质的标准。 我们在分析现行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制度对各类货物的管理状况时,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通关手续的差异,皆因税收征管政策的差别所致;而税收征管政策的制定又受货物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经济或贸易的目的(即经济用途)左右。也就是说,是货物进出境的经济用途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政策的制定,成为海关通关制度内在的经济和行政的主要因素。因此,以货物进出境的经济用途作为确认货物性质的标准,有利于报关人根据货物进出境的属性来了解货物的税收征管状况,进而确认适用的通关制度。 按照上述货物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经济或贸易的目的(即经济用途)作为标准,进出境货物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进口或出口货物(又称输出或输入货物),指商品成交后由境外输入境内或由境内输往境外。其流转呈现单向状态,进口或出口后即投入消费使用,不再复出口或复进口。这类货物通常以一般贸易方式(即单边逐笔售定的现汇贸易方式)以及各种对等贸易方式(易货、补偿、回购等)对外成交。 第二类为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 这类货物包括: (1) 为加工成品而暂时进口的货物,即指因加工业务需要的料件,在暂时进口后,经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复运出口的货物。此类货物的性质,可以按国际通行的实质性加工原则来确定。 (2)为储存而暂时进口的货物。即指某些因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备料及其他进口暂存的需要,进口后储存于保税仓库,待按实际需要,从仓库提取复运出口或者用于加工贸易或者转为正式进口的货物。 (3) 为使用而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即指因贸易或科技文化交流的需要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使用,但须原状(允许正常损耗)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 该类货物的流转方向基本上呈现为往复状态,其进口或出口仅为暂时加工、储存或使用所需,并须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但也不排除在暂时加工、储存、或使用期间,因转为正式进出口后不再复出进口)。 第三类为通过关境货物。这是指因地理位置或航运的原因,必须经过我国关境才能运达指运地的由甲国(地区)向乙国(地区)运送的货物。关境是一个国家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是一个立体的海关法制领域。因而,通过关境的内涵显然与一般的进入关境领域(进境)和离开关境领域(出境)不同。它包括过境、转运、通运三种具体货物。这类货物,并非由我国的经营单位对外成交,在通过我国关境时也不为商业目的储存或使用。 第四类为因特殊的用途、原因、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包括:溢卸、误卸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退运货物、修理货物、过境、通运、转运货物等。 2、以“进出口税”为轴心,确认货物适用的通关制度 (1) 进出口税收征管与进出境货物属性的关系 如前所述,进出口税收征管政策的制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货物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经济或贸易的目的(即经济用途)。因此,我国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状况,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并分别与按进出境经济用途分类的不同属性的货物有着密切关系: ① 法定征或免税。适用于不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进口或出口货物。 ② 特定减免税。适用于按国务院特别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进口货物(除进口消费税)。 “进出口货物”(又称输出或输入货物),由于不再复出口或复进口,自然应成为海关进出口税的征收对象,并应按税则规定的税号归类,按税率计征。但对其中由国务院特别法规订明,为鼓励教育、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或促进友好的国际关系以及现阶段某些经济的因素,对部分进口的货物应给予有条件的免征或减征进口税(除进口消费税)的优惠。 ③ 暂予免税(亦称暂缓办理纳税手续)。适用于暂时进出口加工、储存或使用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加工、储存或使用的货物主要是以不同形态的复出口或复进口为经营目标的(部分货物可能转为正式进出口)。因而,在进出口税的征收上采取了在报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后,可以有条件暂予免纳进出口税的征管办法。其中对暂时进口储存与加工的货物的所给予的暂予免税,在国际制度中亦称保税。其实在关税征管的本质上,两种提法的意义是一致的 ④ 不予征税。适用通过我国关境的货物。 对通过我国关境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因并不实际进入境内,故在进出口税收征管上不视其为征税对象。但若进入境内流通领域或将其加工、储存,则该类货物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 (2)“进出口税收轴心”派生通关制度 按照国际通行的说法,进出境货物的海关通关制度基本上是从所谓“进出口税收轴心”派生出来的。站在简化归并的角度来观察“进出口税收轴心”派生通关制度,我们不难从中看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① “进出口货物”(又称输出或输入货物)的进出口税征收有两种不同情况,其中对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而进口的货物,海关负有严格审查减免税条件和监督其进口后按限制条件合法使用的责任,因而使海关通关手续在适用程序和运用手段等方面与法定征免税货物有较多差异,也意味着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又称输出或输入货物)通关手续实际上必须视进出口税征收情况采用两种不同的通关制度。对应税货物须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对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则按“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报关。 ② 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经济用途尚有加工、储存和使用之别,海关实施后续监管的严密程度和可能条件差异较大。因此,报关时对暂时进出口加工和暂时进口储存的货物,因其进出口较为频繁,加工或储存地点相对集中,适宜实行海关严密监控措施。故明确为保税货物,按相应的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而暂时进出口使用的货物,虽也具有保税性质,但进出口后使用地点相对分散,使用期间海关较难实施严密监控,因此风险系数较高,海关需采用更为严格的担保措施来弥补监控条件的不足。因此,对该种暂时进出口使用的货物,按国际惯例,暂准进出境通关制度报关。 ③ 为保证“通过关境货物”如数、原状运离关境,海关仍需对其实施严密监管,并采用相对独特的通关制度。此外,尚有其他一些以特殊方式或因特殊经济用途、特殊原因进出境的货物,在无法适用上述四种通关制度的情况下,须采用各自独特的通关制度。这些独特的通关制度合并划归“其他方式进出境通关制度”。 (三)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间主要对应关系 对上述按进出境经济用途确定货物属性,并在赋于相应的进出口税收状态后再确认适用的通关制度,可以用图表方式更直观地加以描述(见附表)。报关人应以此指导报关单相关栏目的正确填写。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对应关系较为复杂,例举如下: 1.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对应关系 (1)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成交,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货物,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 一般贸易 ; 征免性质:一般征税; 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例如: 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等。 上述货物进出口税率为0时,填写规范不变。 (2)对以易货贸易或补偿贸易方式成交,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货物,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 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物品,但已确认不予免税而应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 一般贸易 ;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5)对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货物,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进料料件内销;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6)对在展览会举办期间出售的进口小卖品,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展览品;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7)对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的设备,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加工贸易设备;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8)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等,并已确认按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报关(征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2.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对应关系 (1)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成交(除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并已确认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报关(免税)的货物,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 一般贸易 征免性质:①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物品,应填写:自有资金 ② 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应填写:科教用品 ③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物资,应填写:重大项目 ④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应填写:残疾人 ⑤ 保税区进口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应填写:保税区 征减免税方式:全免。 (2)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并已确认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报关(免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鼓励项目;征减免税方式:全免。 (3)对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设备,并已确认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报关(免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加工设备;征减免税方式:全免。 3. 保税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对应关系 (1)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并已确认按保税通关制度报关(保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来料加工/进料对口;征免性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征减免税方式:全免。 (2)对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货物,并已确认按保税通关制度报关(保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保税仓库货物;征免性质:(本栏目空);征减免税方式:全免/保金/保函。 (3)对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并已确认按保税通关制度报关(保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进料深加工;征免性质:(本栏目空);征减免税方式:全免。 4. 暂准进出境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对应关系 (1)对除展览品外的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包括: ①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②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③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 在本款第1至第3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⑤ 货样; ⑥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⑦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⑧ 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其用品; 以及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已确认按暂准进出境通关制度报关(暂予免税)后,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暂时进出货物;征免性质:法定减免;征减免税方式:保金/保函。 (2)对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包括: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在已确认按暂准进出境通关制度报关(暂予免税)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展览品;征免性质:法定减免;征减免税方式:保金/保函。 5. 其他方式进出境通关制度与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对应关系 (1)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在已确认按其他进出境通关制度中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无代价抵偿;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其他法定; 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全免。 (2)对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在已确认按其他通关制度中的退运货物报关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退运货物;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征减免税方式:?。 本贸易性质适用以下贸易性质下退运出进境的进出口货物: 本贸易性质不适用以下贸易性质下退运出进境的进出口货物: ①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贸易性质应为“直接退运”(4500)。 ②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贸易性质应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③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贸易性质应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④ “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贸易性质应为“其他”(9900)。 ⑤ 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贸易性质应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⑥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贸易性质应为“其他”(9900)。 (3)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且未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的,在已确认按其他通关制度中的出料加工货物报关的,其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规范为: 贸易性质:出料加工;征免性质:其他法定/例外减免;征减免税方式:?。 二、适用通关方式的确认(一)通关方式的种类及其内涵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方式可以分为:基本通关、便捷通关、区域通关、无纸通关 1. 基本通关 (1)含义 基本通关是指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海关审核报关单证、查验货物、征税,准予货物进口或出口的通关方式。 基本通关方式还包括提前申报进出口货物通关,即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起运后、进境前或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经海关批准,报关单位收到提(运)单后,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提前审核报关单、征收税款,货物运抵后查验、放行。 (2)作业流程(详见--) 2. 便捷通关 (1)含义 便捷通关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提前报关”、“担保验放”等简化、便利措施的通关方式。 (2)便捷通关企业的资格 进出口企业在适用便捷通关方式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便捷通关措施,海关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审批,海关与企业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3)便捷通关的主要措施 ① 提前报关 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企业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运抵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及放行手续。通关现场一般不开箱查验,进出口地海关也不得自行到企业稽查。 ② 担保验放 进口货物抵港后,企业打印“担保验放”报关单办理通关手续,货物放行后10日内,企业办理交单和纳税手续。 3. 区域通关 (1)含义 区域通关指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的管理资源,简化转关监管手续,进出口货物试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粤港澳口岸实行“跨境快速通关”。 (2) 区域通关的主要措施 ① 简化转关监管手续 调整转关运输监管操作流程,限制人为干预,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保证“应转尽转”。 ② 试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诚信守法企业异地进出口货物,可自主选择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在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具体作业流程如下: A. 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由属地海关进行审单、征税、选择查验作业,相关作业信息通过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发送至货物进出境地口岸海关); B. 向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C. 获取属地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 ③ 粤港快速通关 整合GPS监控系统、电子关锁系统和电子地磅应用功能,对符合条件的香港直通车辆运载的货物实行粤港海关互认的监管方式。 4. 无纸通关 (1)含义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方式。 (2)无纸通关企业的资格 适用无纸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核准其与海关签订的无纸通关协议书。 (3)无纸通关作业流程 ① 电子申报 报关单位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选择无纸报关方式。 ② 应对海关审单质疑或处理要求 在电子申报后,海关针对申报情况将向申请人提出质疑或处理要求,申请人应按海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不符合无纸通关条件的报关单电子数据,改按基本通关方式通关。 ③ 获取海关无纸验放回执 符合无纸通关条件的电子审单审结后,获取海关向企业发回的无纸验放回执,企业打印“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④ 提取或装运货物 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或打印 “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⑤ 事后交单 报关单位应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由海关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