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取与申报相关的报关委托的信息 二、舱单信息的确认、获取途径和方法 (一)舱单的含义 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等。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二)舱单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法 : 1. 舱单信息的提供人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与海关建立联网系统或平台,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建议补充可以向报关单位提供舱单信息的“舱单传输人”)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海关接受舱单信息的时间: 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舱单传输人的备案: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具体步骤如下: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海关有保密的义务: 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进境舱单信息传输的相关步骤: 2.“原始舱单”的获取途径和方法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建议以编写报关人的获取途径和方法为主,并补充内容)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出境舱单信息的相关操作步骤: 3.“预配舱单” 的获取途径和方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建议以编写报关人的获取途径和方法为主,并补充内容,)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海关应当将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舱单信息变更操作步骤: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三、获取与进出口贸易实际情况有关的其他信息 (一)申报前看货取样并获取相关信息 1.申报前看货取样的原因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目的是为了方便进口收发货人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 2.申报前看货取样的条件???、 特指进口货物,申报前,想海关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看货取样。 不得看货取样的情况:
(1)需依法检验的商品在检验以前
(2)有走私违规嫌疑并被海关发现的 3.申报前看货取样的实施 进口收货人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取样后收货人要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