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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货物受灾的报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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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3: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为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单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使用的税率计征税和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见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受灾货物报核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事情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规定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办理核销手续。非不可抗力因素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且须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
发表于 2013-1-31 14: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行最后四个字应为“虽未灭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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