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单证明联补签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毁损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出口退关、转船业务的办理 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将货物退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对于出口退关的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确认出口货物未能装载与运输工具出境后,应在3日内,持原放行的装货单,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海关核实并撤销该报关单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出口转船业务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将出口货物更换运输工具出境的行为。对于出口转船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所更换的运输工具结关前,持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场所的证明和原放行装货单,向海关申请办理转船手续,海关核实并修改该报关单并签发新的装货单后,出口货物可以装载在新的运输工具上出境。 (三)转关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转关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的交通事故,需要更换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经过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