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价格的审核依据 申报价格因其与进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申报前报关人应当在填制报关单前仔细审核在商业单据中反映的成交价格组成状况,确认适用的海关审价办法,核算完税价格。要完成这些工作,则必须以海关有关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的规则为依据。 我国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的规定,我国海关全面适用了WTO估价规则,改革了估价工作。其后,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为了解决估价规则适用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整合入世以来又陆续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一系列估价规章、公告,海关总署根据新《关税条例》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审价办法》于 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报关人核定申报价格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二、申报价格的审核目标报关人员在审核与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有关的报关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时,审核的基本目标是: (一)报关随附的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所列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包装、原产国(地区)、贸易国(地区)、成交价格、价格条件和结算方式等是否真实、完整一致; (二)申报价格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是否包括全部实付或应付金额,费用的调整是否合理有据。 (三)在核实上述因素后,确定与完税价格有关的成交方式、运费、保险费、杂费、单价、总价等报关单栏目的填制内容。 三、申报价格的审核重点报关人员在审核与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有关的报关随附单证及其他上相关资料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要求委托报关人提供合同、运保费凭证、结算凭证等,并据此确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一)进口价值较高的大型成套设备,有可能含预付款、后付款、境外培训、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 (二)进口“高、精、尖”商品,有可能含软件费用的; (三)买卖双方可能存在特殊经济关系或长期合同关系,有可能含佣金或回扣的; (四)申报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或出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明显不合理的; (五)申报价格与进口同期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国际市场行情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明显不合理的; (六)进口货物可能含其他成交价格调整因素影响的费用。 四 、申报价格的审核步骤(一)核定成交价格 主要应通过审核发票所表述的有关销售方式、支付条件、及折扣、单价、总价、计量单位、包装费用、国际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其他费用及卖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有关成交价格的声明来确定成交价格。 应注意作为完税价格确定基础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否已符合下列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对进口货物处置或 者使用的限制包括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以及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等情况);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比如搭售、互售等情况;
3.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海关认定的特殊关系包括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以及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等情况)。 (二) 必要时核定完税价格中应当包含或扣除的费用
1. 未包括在货物申报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比如卖方佣金;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的费用;“协助”的价值或费用(所谓协助,是指与进口 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包括实物协助和智力协助两种形式);特许权使用费,但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要件的不计入完税价格;转售(含处置和使用)收益。 2.单独列明,或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加以区分的下列费用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和国内税;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3.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不计入完税价格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委托报关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三) 有疑问时告知委托报关人提供价格证明 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委托报关人,委托报关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的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四)必要时依次使用估价方法核定申报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委托报关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估价方法核定申报价格: 1.报关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五)确定与完税价格有关的报关单栏目的填制内容 在审核申报价格的过程中,若已确认成交价格及调整因素或决定依次使用估价方法核定申报价格时,应按照与完税价格有关的报关单栏目的填制要求,初步确定成交方式、运费、保险费、杂费、单价、总价等报关单栏目的填制内容,并注意各栏目所填内容间的逻辑关系,为填制报关单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