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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相关事项的公告[201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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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3: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经海关总署批准,深圳海关决定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适用于关区内的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一年内无发生涉证涉税走私违规行为的非联网监管企业(C、D类除外)。
二、联网监管企业可直接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三、非联网监管AA类企业经申请并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四、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经申请并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在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八、九条规定的担保后,可以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五、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应在实际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后,在发货当天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并在当月内凭汇总内销情况,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日,且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
六、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海关收取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或银行保函(AA类企业除外);
(三)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七、非联网监管企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有效期,自主管海关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当年年底。如需继续适用,应重新申请。
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保证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证金金额=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其中,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
九、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仍可按其月计划内销金额的全额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十、企业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十一、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表》的月计划内销金额时,应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期限应与《申请表》有效期一致。
十二、非联网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
(二)因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月度实际内销金额连续三次超过月计划金额而不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的。
十四、企业在当年内被降为C、D类的,即时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
十五、企业被停止或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时,当月已内销但未办理征税手续的货物,仍可按照“集中申报”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十六、本公告所有附表视同本公告正文部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U8 B3 l  G: w; x9 e- ^# v$ ?* 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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