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二、租赁货物(按货物完税价格缴纳税款、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报关单的使用) 报关程序——由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完税价格的选择来决定 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金融租赁货物,租金总额大于货价),后续不再监管 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经营租赁货物,租金总额小于货价) 分期纳税——每期租金作为每期完税价格(两种货物均可以)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一般均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纳税或按租金分期纳税 (1)按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纳税:提供必要的单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放行后不再监管 A.★以第一期租金和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报关单; B.提交其他必要单证; (2)按租金分期纳税: C.以第一期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后继续监管; D.后期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申报纳税; E.在租期满之日起30内办理结关,退运出境,如“残值”转让,按转让价为完税价格征税。 2.经营租赁货物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只会按租金纳税 申报时将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以及货价分别填报关单,分期缴纳税款与上述(2)相同;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将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