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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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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fy653443 于 2010-8-21 18:44 编辑
1.我认为你这种求知欲还是不错的,但是第二种暂准进出境货物是不考的,没有必要刨根问底,只要记得第一种就可以了,我认为只要是进出口货物还需要复运出口/复运进口的货物,而又不属于第一类的都可以归结为第二类,当然我说的也很泛泛,不是干进出口的举不出具体的例子,但是我觉得不只是指租赁货物,也可以是外方提供暂时加工设备,加工完后还要收回的,或者是你在外国中奖了,奖品是你可以免费使用一辆高档汽车20年,它不是租赁货物,没有租赁合同,进口20年再出口,我认为都是暂准进出境货物。我觉得可以认为是除ATA单证册和非ATA单证册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
2.你说的“.....至海关发现之日止”,它是代表滞纳金征收的一个时间段,起始日=缴税日/放行日,终止日=海关发现少征/漏征税日,起始日至终止日≤3年。第一个是放行了纳税人的责任,那就用少征/漏征的税款×起始日至终止日的天数×0.0005=滞纳金,第二个是纳税人监管的责任,还没放行了,比如在监管区移作他用了,造成的少征/漏征,起始日=应缴税日,终止日=海关发现日,但如果移作他用无法判断应缴税款是那日,就按海关发现行为的时候开始算。当然你说的如果再拖一个月不给,海关规定,滞纳金缴款书发下15日内缴上,超过的,起始日=第16日,终止日=缴清日,(少征/漏征税款+原来的滞纳金数)×起始日至终止日天数×0.0005=滞纳金,不缴就是高利贷,越滚越多。不小心把第三个给回答了。
以上仅为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对之处多多见谅,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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