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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报货物余款发还后还是否需要缴纳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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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12: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问题:超期未报的进口货物申请发放余款后再补报时还须征收滞报金吗?
我认为不须要,因为海关发放余款时已从中扣除了滞报金。可分章练习却说还要交滞报金?大家发表一个看法吧
发表于 2009-8-9 18: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要再次补交。

交一次不还够?还要再交?不可能吧。
发表于 2009-8-9 18: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练习中指的就是直接扣除的那部分,因为余款是直接发还的(前题是办结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9: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子的意思是说滞报金的征收是指发放余款之前就征收的,而余款是直接发放给申请人的。因为滞报金的截止日期是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3个月,超过了3个月已经不能算滞报日,就更谈不上再次征收滞报金了是吧
发表于 2009-8-10 20: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理解的对啊,超期未报的货物都已经被拍卖了,海关把余款都退还了,还交什么滞报金呢,货物都没有了滞报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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