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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不能转关商品新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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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7: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转关商品:
  (1)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
  (2)“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
  (3)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4)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的商品;
其中(4)是今年新加的,2001年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根本没有提到新加的(4),也没有新近出台的补充条款,教材编委根据什么加的。另外加上这一条后,大多数商品都没法办理转关了。
    小弟,跪求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08-12-26 20: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醒你 于 2008-12-26 17:05 发表
不能转关商品:
  (1)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
  (2)“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
  (3)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4)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 ...


这句话是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海关同意你转关没用,CIQ不同意海关也是白说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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