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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采取最低限价措施,如果涉案产品到岸价低于最低限价,则按两者差额征收;否则则不予征收(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151100和28151200。
2002年5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苛性纳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1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苛性纳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华苛性纳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最低限价 (净公吨/美元) | 韩国 | 韩国 | 韩国韩华化学公司(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 韩国韩华化学公司(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 N/A | 特里康能源公司(Tricon Energy Ltd., USA)
| 特里康能源公司(Tricon Energy Ltd., USA)
| N/A | 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业
| 401.05 | 除韩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 任何
| 任何
| 401.05 | 除韩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 韩国 | 任何
| 任何
| 401.05 | 中国 | 中国 | 任何
| 特里康能源公司(Tricon Energy Ltd., USA)
| 401.05 | 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业
| 401.05 | 除中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 任何
| 任何
| 401.05 | 除中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 中国 | 任何
| 任何
| 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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