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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参见教材62页)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见教材6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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