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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禁止进境物
一、禁止进境物的概念:
为保护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一些从国外一旦传入可能造成重大植物疫情,给农、林、牧、渔业带来巨大灾害的,由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定不准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介体。
二、禁止进境物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害虫、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有害生物。
2、病虫害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和地区和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土壤。
4、1998年,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禁止入境物名录》规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地位:
规定禁止入境物,是最基本、最彻底的检疫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禁止进境物与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同,危险性病、虫、杂草需经检疫认定后,才不准入境,而禁止进境物不需检疫,一经发现即不准入境,直接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特殊需要必须入境的,应经国家质检总局特许审批。
报检员:入境检疫条件
一、植物:
1、入境植物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不得带有有关协定、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检病虫。
3、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需事先提出引种计划,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产地证。
5、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二、植物产品:
1、入境的植物产品不得带有我国公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产品应符合有关协定、协议备忘录或贸易合同的规定。
3、输入植物产品须带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4、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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