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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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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7: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联网电子数据不能查核的有疑问的报关单,银行、外管、税务等部门可指定专人或发函(特快专递)送报关单到签 (一)、对专人送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的,需持下列资料:  1、介绍信;身份证或复印件。
- r( M+ P  J2 p4 U  m6 [4 \  2、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2 K& j! p/ {, \: w4 _2 t
  3、原始报关单。
8 o/ R7 F. h# m* c, D  (二)、对发函进行报关单“二次核对”的,需邮寄下列资料:" D+ l9 l% ?7 m+ b; H1 M
  1、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必须清楚注明回邮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k. t+ x/ A# z# c
发地海关或监管处进行“二次核对”。手续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08-3-19 17: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把谢谢啦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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