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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 o1 L& T0 H, G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 (三)品目29.36至29.39的产品,品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品目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或气味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偶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15.04的货品及品目15.20的粗甘油; (二)乙醇(品目22.07或22.08); (三)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品目30.02的免疫制品; (六)尿素(品目31.02或31.05); (七)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品目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为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 (八)酶(品目35.07); (九)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品目36.06); (十)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或 (十一)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品目90.01)。 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品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 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五、 (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 (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以及 3.除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品目29.05)。 (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六、品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或铅)。 品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品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七、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品目29.37所称: (一)“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主要用作激素的”,不仅适用于主要起激素作用的激素衍生物及结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品目所列产品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及结构类似物。 ○ ○ ○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品目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二、第二十九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本章的子目。
0 Y# G1 R9 f8 }+ R) ]7 s; B/ Q总 注 释
# P7 I" E/ T& b- S 总的来说,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限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如含有在其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或制造后故意加入的其他物质,不归入本章。因此,如果为了使糖精适于作甜味剂而掺入乳糖,所得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参见品目29.25的注释)。 本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含有杂质〔注释一(一)〕。但品目29.40所述的糖是这项规定的一个例外,该品目的糖仅限于化学纯糖。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只在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存在于单项化学化合物中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而产生的,主要有: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三)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但应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视为本章注释一(一)所允许存在的杂质。当这些物质是故意残留在产品中旨在使该产品除具有一般用途外还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时,他们不得被视为允许含有的杂质。例如,为使乙酸甲酯更适合于作溶剂之用而故意留有甲醇,这种产品即不归入本章(品目38.14)。某些化合物(例如,乙烷、苯、苯酚、吡啶)在品目29.01、29.02、29.07及29.33的注释中列有特定的纯度标准。 本章所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以是溶于水中的。与第二十八章总注释规定的条件一样,本章也包括非水溶液及已加入稳定剂、抗尘剂或着色剂的化合物(及其溶液)。例如,苯乙烯加入作为抑制用的叔丁基邻苯二酚后仍归入品目29.02。第二十八章总注释关于加入稳定剂、抗尘剂及着色剂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本章的化学化合物。这些化合物还可按加入着色剂相同的条件加入有味物质(例如,在品目29.03的溴甲烷中加入少量的三氯硝基甲烷)。 本章还包括同一有机化合物的异构体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本规定仅适用于化学功能相同的化合物的混合物,这些化合物可以是天然共存的,也可以是在同一合成过程中同时获得的。但无环碳氢异构体(立体异构体除外)的混合物,不论是否饱和,均不归入本章(第二十七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的区别 贵金属、放射性元素、同位素、稀土金属、钇、钪的有机化合物,以及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所列的其他含碳化合物不归入第二十九章(参见第六类注释一以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 除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列的以外,有机-无机化合物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三、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仍归入第二十九章的产品 第二十九章仅适用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一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下列产品: 29.09 —— 过氧化酮 29.12 —— 环聚醛;多聚甲醛 29.19 —— 乳磷酸盐 29.23 —— 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 29.34 —— 核酸及其盐 29.36 —— 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包括浓缩物及相互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29.37 —— 激素 29.38 —— 苷及其衍生物 29.39 —— 植物碱及其衍生物 29.40 —— 糖醚、糖缩醛和糖酯以及它们的盐 29.41 —— 抗菌素 本章还包括以中性盐等物稀释至标准浓度的重氮盐(参见品目29.27注释第一款),用作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类及其盐的偶合剂。这些产品供生产偶氮染料之用。它们有固体也有液体。 本章还包括品目29.36至29.39及29.41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对于这些产品,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与其未聚乙二醇化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但是,第二十九章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39.07)。 四、不包括在第二十九章内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本章注释二) (一)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除归入第二十八章的产品外(参见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还有: 1.蔗糖(品目17.01);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品目17.02)。 2.乙醇(品目22.07或22.08)。 3.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4.免疫制品(品目30.02)。 5.尿素(品目31.02或31.05)。 6.动、植物着色料(例如,叶绿素)(品目32.03)。 7.合成有机染料(包括颜料)以及用作萤光增白剂(例如,某些芪衍生物)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32.04)。 (二)某些原应归入第二十九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产品,如果制成一定形状或经过某些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后,就不能再归入第二十九章。例如: 1.制成一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产品(品目30.04)。 2.经过处理使其发光后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邻羟苄基醛连氮)(品目32.04)。 3.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色料(品目32.12)。 4.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丙酮)(品目33.03至33.07)。 5.制成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或胶粘产品(品目35.06)。 6.制成一定形状的固体燃料(例如,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或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例如,液体丁烷)(品目36.06)。 7.制成标准份额或零售形式供摄影用的氢醌及其他未混合产品(品目37.07)。 8.制成品目38.08所列形式的消毒剂、杀虫剂等。 9.制成灭火器用的装配药或装于灭火弹的产品(例如,四氯化碳)(品目38.13)。 10.制成零售包装的除墨剂(例如,品目29.35氯胺的水溶液)(品目38.24)。 11.光学元件(例如,酒石酸乙二胺)(品目90.01)。 五、可归入第二十九章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本章注释三) 这类产品应按序号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例如,抗坏血酸既可作为内酯(品目29.32),也可作为维生素(品目29.36),因此应归入品目29.36。同样道理,烯丙雌醇是一种环醇(品目29.06),但也是一种具有原甾烷结构的甾族化合物,主要用作激素(品目29.37),因此应归入品目29.37。 但必须注意,品目29.40条文最后一句明确地规定不包括品目29.37、29.38及29.39的产品。 六、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及其复合衍生物 (本章注释四) 第二十九章某些品目包括有关的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磺卤化、硝卤化、硝磺化、硝磺卤化衍生物等。 硝基及亚硝基不应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 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是母体化合物中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一个或多个卤素、磺酸基(-SO3H)、硝基(-NO2)、亚硝基(-NO)或其任何复合基取代而得的。影响其归类的任何功能基团(例如,醛、羧酸、胺)在这类衍生物中应保持完整。 七、酯类、盐类、配位化合物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 (本章注释五) (一)酯类 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含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所形成的酯,应与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化合物一同归类。 例如: 1.乙酸二甘醇酯(品目29.15的乙酸与品目29.09的二甘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5。 2.苯磺酸甲酯(品目29.04的苯磺酸与品目29.05的甲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05。 3.邻苯二甲酸一丁酯(多元酸的一个酸基(COOH)中的氢被取代的酯)应归入品目29.17。 4.例如丁基苯二甲酰乙醇酸丁酯(品目29.17的邻苯二甲酸及品目29.18的乙醇酸与品目29.05的丁醇反应所形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8。 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酸基化合物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因为乙醇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类酯应与其衍生前的酸基化合物一同归类。 例如,乙酸乙酯(品目29.15的乙酸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5。 但还应注意,糖酯及其盐应归入品目29.40。 (二)盐类 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例如,酸、酚或烯醇基化合物或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这些盐可通过下列反应制得: (1)酸、酚或烯醇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碱反应。 例如,甲氧基苯甲酸钠(品目29.18的甲氧基苯甲酸与氢氧化钠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18。 这类酯的盐也可以通过上述类型的酸酯与无机碱反应生成。 例如,邻苯二甲酸正丁酯铜(品目29.17的邻苯二甲酸一丁酯与氢氧化铜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17。 (2)有机碱与无机酸反应。 例如,盐酸乙二胺(品目29.21的乙二胺与品目28.06的盐酸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反应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这种盐的相应碱或酸(包括酚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的最后一个品目中。 例如: (1)乙酸苯胺(品目29.15的乙酸与品目29.21的苯胺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2)苯氧基乙酸甲胺(品目29.21的甲胺与品目29.18的苯氧基乙酸反应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三)配位化合物 金属配位化合物通常包括各种类型,无论是否带有电荷,其中某一金属与一个或多个配位体所提供的几个原子(一般为2~9个)相键合。由金属和与其键合的原子所形成的几何结构,以及与金属连接的数目,通常体现了该特定金属的特征。 除可归入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视为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并应按该片段(在归类上可视为一种真实的化合物)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本章注释五(三)3所称“片段”,包括配位体及从断开中得到的含有金属-碳键的各部分。
7 |7 x b2 ~& G# H 举例如下: 三草酸根合铁酸钾(Ⅲ)可归入草酸所归入的品目(品目29.17),与金属键断开后所形成的片段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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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 N1 B/ u: V* Q; u 枸橼酸铁胆碱(INN)可归入包括胆碱的品目(品目29.23),即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而不归入在归类上可以考虑的与另一片断相对应的柠檬酸的品目。 * H& I2 P. n- S7 z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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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多替钛(INN):金属键断开后得到两个片断,其中一个与乙醇相对应(第二十二章),另一个与归入品目29.14的苯甲酰丙酮(及其烯醇功能)相对应。因此,布多替钛(INN)应归入品目29.14。 3 K+ W$ q$ \9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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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羧酸的卤化物 这类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一同归类。例如,异丁酰氯应按相应的异丁酸归入品目29.15。 八、品目29.32、29.33及29.34的归类 (本章注释七) 如果环内杂原子仅是本条所列的环化官能团,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元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形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如果除了第二十九章注释七第一句所列的官能团外,结构式中还含有其他的环杂原子,在进行归类时应该考虑到所有的环化官能团。因此,例如,阿那昔酮(INN)及帕拉德福韦(INN)应按含两个或以上不同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4,而不是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 l8 U2 n" R! p0 ~5 {
阿那昔酮(INN) 帕拉德福韦(INN) 九、衍生物的归类 化学化合物的衍生物在品目一级的归类,应根据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当一个衍生物可能归入两个或多个品目时,应运用本章注释三来确定其归类。 衍生物在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归类,应根据本章的子目注释来确定。 十、稠环系 稠环系是一个至少由两个环构成的环系,其中每两个环仅含有一个公共键和两个共用原子。 稠环系存在于多环化合物(例如,多环烃、杂环化合物)的分子中,其分子中两个环由一条包含两个相邻原子的公共边连结。例子见下图: 8 k0 l) L: D5 x4 Q$ t ~& `& N
萘 喹啉 稠合喹啉 在复杂的环系中,稠合可能在任何独立环的多条边上发生。多环化合物的分子中两个环仅含有两个共用原子的称为“单边稠”。另外,多环化合物的分子中一个环与相邻两个或多个环的每个环一起仅含有两个共用原子的称为“单边互稠”。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稠环系图解说明如下: 3个公共 7个公共面 5个公共面 6个共用原 8个共用原子 6个共用原子 “单边稠系” “单边互稠”系 另一方面,下面是一个桥式(非稠合)喹啉的例子: " a1 P* ~# p3 h: @- R( y/ t: ^
桥式喹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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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M0 q1 I" P v$ n第一分章 烃类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b" e3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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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章 醇类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g/ i% Y+ C. u1 M- d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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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章酚、酚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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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章 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过氧化酮、三节环环氧化物、缩醛及半缩醛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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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I. J! V' d0 f1 x第六分章 酮基化合物及醌基化合物 ( p2 Q& A3 l: 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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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分章 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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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 @8 }: ~3 g( R' E" K) P& e- w
& b0 U) B+ a8 h) }. p! j0 f& J6 ] 本分章包括含有特征基团-羧基(-COOH)的羧酸。理论上,本品目也包括原酸〔RC(OH)3〕,因为这些化合物可以视作是水合羧酸〔RCOOH+H2O=RC(OH)3〕。但实际上,原酸并无游离态,可形成稳定的酯类(原酸酯,可作为水合羧酸的酯)。 羧酸可含有一个或数个羟基(-COOH)(分别为一元羧酸或多元羧酸)。 如果除去羧酸中的羟基(-OH),则残余物是可用化学式(RCO-)表示的酰基,式中的R为烷基或芳基(甲基、乙基、苯基等)。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过氧酸、酯及盐的化学式中都有酰基。 分子中含有-SO3H基团的磺酸完全不同于羧酸,应作为磺化衍生物归入不同的分章。本分章仅包括归入本分章的化学品的磺化衍生物。 5 |( S- P2 o( Y, ]6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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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酸酐 从两个一元酸分子中消去一个水分子或从一个二元酸分子中消去一个水分子后即得酸酐。酸酐的特点是含有〔-C(O)OC(O)-〕基团。 二、羧酸的酰卤化物 羧酸的酰卤化物(例如,酰氯及酰溴)的通式为RCOX,式中的X为卤素,即酰卤是酰基与氯、溴或其他卤素原子结合的化合物。 三、羧酸的过氧化物 羧酸的过氧化物,也称为二酰基过氧化物,是两个酰基与两个氧原子相键合的化合物;其通式是RC(O)OOC(O)R1,其中R和R1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 四、过酸类 过酸的通式为RC(O)OOH。 五、羧酸酯 羧酸酯是通过其羧基(-COOH)中的氢原子被烷基或芳基取代后获得的,可用通式RC(O)OR1来表示,式中R及R1为烷基或芳基(甲基、乙基、苯基等)。 六、过氧化酯类 过氧化酯的通式为RC(O)OOR1,其中R和R1为有机基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 七、羧酸盐 羧酸盐是通过其羧基(-COOH)的氢原子被一个无机阳离子(例如,钠、钾、铵)取代后获得的,可用通式RC(O)OM来表示,式中R为烷基、芳基或烷代芳基,而M为金属阳离子或其他无机阳离子。 八、羧酸的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 在以上第一款至第六款所述化合物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中,其含氧基团保持不变,而基团R或R1中的一个或数个氢原子已分别被卤素、磺酸基(-SO3H)、硝基(-NO2)、亚硝基(-NO)或它们的任何复合基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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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 W P6 j& c& Y第八分章 非金属无机酸酯及其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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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8 G" g1 O# j" R 一、非金属无机酸酯 这些化合物通常是由醇或酚与非金属无机酸反应生成的,其通式为ROX,式中R表示醇基或酚基,X表示无机酸分子中的残余物,称作酸基。 硝酸的酸基是-NO2、硫酸的酸基是=SO2、磷酸的酸基是≡PO、碳酸的酸基是=CO。 本分章不包括归入本分章以后本章各品目的酯。 二、非金属无机酸酯的盐 这些化合物仅得自非金属无机多元酸酯(硫酸、磷酸、硅酸等)。多元酸含有数个可被取代的酸单元,当这些酸单元没有被全部酯化时即生成酸酯。 对这些酸酯进行适当的处理即生成非金属无机酸酯盐。 另一方面,硝酸及亚硝酸均为一元酸,只能生成中性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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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P. v2 K- ?& @' P, j1 z$ i第九分章 含氮基化合物 6 @% a% }, R, A7 j( l9 ~;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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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章包括含氮基化合物,例如,胺、酰胺、酰亚胺。但不包括仅以所含的硝基或亚硝基作为其氮基的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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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r- W) j u6 ]第十分章 有机-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及其盐以及磺(酰)胺 3 B$ b$ x9 E: v; B* f& r; c" d/ D
总 注 释 3 m/ O, `8 n& r3 ]' p! P9 u# u
归入品目29.30及29.31的有机-无机化合物是分子中除含有氢、氧或氮外,还含有直接与碳原子相连的金属或其他非金属(例如,硫、砷、铅、铁等)的有机化合物。 品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品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含有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品目29.32至29.34包括杂环化合物。 所称“杂环化合物”,是指由一个或数个环组成的有机化合物,这些化合物的环中除含有碳原子外,还含有其他原子,例如,氧、氮或硫。这样便产生了下列杂环化合物: 一、五元环化合物 (一)含有一个杂原子的化合物 1.氧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呋喃类(品目29.32)。 2.硫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噻吩类(品目29.34)。 3.氮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吡咯类(品目29.33)。 (二)含有两个杂原子的化合物: 1.一个氧、一个氮:噁唑及异噁唑类(品目29.34)。 2.一个硫、一个氮:噻唑类(品目29.34)。 3.两个氮:咪唑及吡唑类(品目29.33)。 (三)含有三个或更多个杂原子的化合物: 1.一个氧、两个氮:呋咱类(品目29.34)。 2.三个氮:三唑类(品目29.33)。 3.四个氮:四唑类(品目29.33)。 二、六元环化合物 (一)含有一个杂原子的化合物: 1.氧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吡喃类(品目29.32)。 2.硫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噻喃类(品目29.34)。 3.氮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吡啶类(品目29.33)。 (二)含有两个杂原子的化合物: 1.一个氧、一个氮:噁嗪类(品目29.34)。 2.一个硫、一个氮:噻嗪类(品目29.34)。 3.两个氮:哒嗪、嘧啶、吡嗪及哌嗪类(品目29.33)。 三、其他更复杂的杂环化合物 这些化合物是由五元或六元杂环化合物与其他碳环化合物缩合而成的。 例如: (一)香豆冉酮(品目29.32)。 (二)苯并吡喃(品目29.32)。 (三)呫吨(品目29.32)。 (四)吲哚(品目29.33)。 (五)喹啉及异喹啉(品目29.33)。 (六)吖啶(品目29.33)。 (七)苯并噻吩(品目29.34)。 (八)吲唑(品目29.33)。 (九)苯并咪唑(品目29.33)。 (十)吩嗪(品目29.33)。 (十一)吩噁嗪(品目29.34)。 (十二)苯并噁唑(品目29.34)。 (十三)咔唑(品目29.33)。 (十四)喹唑啉(品目29.33)。 (十五)苯并噻唑(品目29.34)。 归入品目29.32至29.34的含有一个以上杂环的化合物,如果仅有其中一个杂环在品目29.32至29.34的子目中有具体列名,则该化合物应归入该列名的子目;但是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杂环在品目29.32至29.34的同级子目中有具体列名的,则该化合物应归入最后一个列名的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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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M- P. P! u! `) e, `* J: e第十一分章 维生素原、维生素及激素
) l2 L! ]& @( U' s总 注 释
4 p) B2 K- h6 d/ n& d2 H 本分章包括动植物机体正常活动及协调发展所必需的、化学成分相当复杂的一类活性物质。 这类物质主要具有生理作用,因为它们具有独特的性质,因此用于医药及工业上。 在本分章中,所称“衍生物”是指可通过相关品目的初始化合物制得的化学化合物,这种化合物仍保留母体化合物的基本特征,包括其基本的化学结构。 ! r( z4 t1 |9 z4 p#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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