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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V0 h/ J: Q3 O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二、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参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件及其零件;或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 l9 q3 b y+ v. s. T) r" l3 _, Y
总 注 释 + y3 o- U" ]/ k* a* f# a N5 F
本章包括: 一、生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1.01、41.02及41.03的生皮和皮张。 二、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 三、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品目43.03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除外)。 四、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应该注意,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不能作为毛皮对待,应归入品目05.05 或67.01。 必须注意,品目43.01至43.03包括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的毛皮及其制品,这些野生动物现在正濒临灭绝,或如果不在贸易上严加控制它们就有可能灭绝。这些动物的种类列在《1973年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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