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 c1 _3 A2 Q* f4 x$ a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透明基的照相负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 (二)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不论是否印刷(品目90.23); (三)第九十五章的扑克牌或其他物品;或 (四)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品目97.04的邮票、印花税票、纪念封、首日封、邮政信笺及类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过一百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 二、第四十九章所称“印刷”,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三、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品目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 四、品目49.01还包括: (一)附有说明文字,每页编有号数以便装订成一册或几册的整集印刷复制品,例如,美术作品、绘画; (二)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以及 (三)供装订书籍或小册子用的散页、集页或书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构成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但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画或图解,不论是否散页或书帖形式,应归入品目49.11。 五、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9.01不包括主要作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商业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品目49.11。 六、品目49.03所称“儿童图画书”,是指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览的书籍。 , E# Q2 q8 v6 y7 d, }7 E1 o2 n
总 注 释 4 E& p. Y) Y# P8 [ S
除下列极个别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决定其基本性质及用途的各种印刷品。 另一方面,除品目48.14或48.21的货品以外,纸、纸板或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主要用途(例如,印制的包装纸及文具),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同样,印制的纺织品(例如,围巾或手帕),如其所印内容主要是为了装饰或新颖,并不影响货品的基本性质,应归入第十一类。印有图案的刺绣织物和制成的装饰毯帆布也归入第十一类。 本章也不包括品目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即使它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不仅仅是附属于货品的主要用途的。 本章所称“印刷”不仅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例如,雕版印刷或木版印刷,但雕版画及木版画原本除外)或机械印刷(例如,活版印刷、胶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等)的几种方法复制,还包括用复印机复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参见本章注释二),不论印刷文字的形式如何(例如,任何一种字母、数字、速记符号、摩尔斯电码或其他电码符号、布莱叶盲字、音乐符号、图画及图解)。但“印刷”一词不包括着色、装饰性或重复图案的印制。 本章还包括以手工绘制的类似品(包括手绘地图及设计图表),以及手稿或打字稿的复写本。 本章的货品一般是印于纸上的,但也可印于其他材料上,只要其具有本章总注释第一段所列特征。但对于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品目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品目94.05。 除较常见的印刷品(例如,书籍、报纸、小册子、图画、广告品)以外,本章还包括以下物品:印刷的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印刷或图画明信片、贺卡;日历、地图、设计图表及绘画;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本章物品的不透明底基缩微本应归入品目49.11。缩微本是通过光学仪器制得的,该仪器大大缩小所拍照文件的尺寸,缩微本的阅读通常需借助于放大器具。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三十七章在透明底基上的照相负片或正片(例如,缩微胶片)。 (二)第九十七章的货品。 0 f. r" g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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