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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课堂︱第五讲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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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5: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以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某种贸易方式、某个行业或其他方面为特定对象的进口税收减免措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国家利用税收贯彻倾斜和扶持政策的重要手段。1980年,我国恢复征收关税。自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进口税收的调控作用也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

一、历史沿革

(一)改革开放初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形成阶段(1979年至90年代初)

1979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进入全面改革时期,由产品经济转为商品经济,由计划调节为主逐步改变为以市场调节为主,这为发挥进口税收的调节作用创造了客观条件。与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相配合,为促进进出口商品和科学技术的交流,引进外资、繁荣经济,加快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的建设,国家制订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发展“三来一补” 贸易以及扶持经济特区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地区经济、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从1979年至1992年期间,我国共制定了50项进口税收优惠措施,涉及157项优惠规定,平均每年出台11项优惠规定。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阶段(1993年-1996年)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国际惯例的需要,同时也使进口税收政策更好地配合和扶持国内产业发展的需要,自1993年起,我国政府进行了以“降低关税水平、调整关税结构、清理关税减免、扩大关税税基、实行国民待遇”为主要内容的关税制度改革,同时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开始进行清理和调整。

减免税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政策性特定减免。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88号),正式拉开了清理减免税政策的序幕。此次清理减免税优惠政策共涉及157个文件,其中98个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文件需要尽快分步取消。1993年底,共废止文件27个,并对9个减免税规定进行了调整。

199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对利用国外贷款进口的货物等五大类进口商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优惠,对电视机、摄像机等20种商品进口一律依照法定税率照章征税,并对一些针对特定企业、特定项目和特定区域的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199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出台,开始了第三步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全国各类特定区域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再享受进口税收减免政策;取消对周边国家易货贸易、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等方面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三步政策清理后,仅保留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物资免税,与小轿车和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挂钩的进口差别税率,特定地域石油、天然气勘探进口设备材料免税,民航进口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驻外人员以及留学人员进口个人物品免税,出境口岸免税店以及《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进口减免税等共7项政策。

(三)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及时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阶段(1997-1999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在全面清理减免税政策的基础上,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及时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创新以及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可按国发[1997]37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清理和规范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阶段(2000-2002年)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前后,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全面清理和规范。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2000年底到期的13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同时,根据国内的经济情况及进口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会同四部委对199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所附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通过提高进口商品技术指标、技术规格和增列不予免税的商品数量,扩大了不予免税的商品范围,相应缩小了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范围。此外,为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函[2000]38号)的精神,在全国15个(后增至25个)地区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对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2002年我国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对1996年3月31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统一执行现行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并明确规定,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确需减免进口税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等。

(五)配合增值税改革,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008-2009年)

2008年底,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且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针对外资研发中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项目进口设备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新的矛盾和问题,相应出台了一些专项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为顺利推进增值税改革奠定了基础。

(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调整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2009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这次制订和实施重点产业振兴规划的一条主线,是加快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实现产业升级。

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内外投资环境发生的显著变化,为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精神,我国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原来仅对进口整机设备免税的政策调整为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所交纳的进口税款予以返还,并转为国家资本金,专项用于研发。2009年,根据《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上述优惠方式调整为直接免税,并实行“清单+额度”的免税管理方式。到2010年,已出台新型纺机、全端面隧道掘进机等10多个专项税收政策,有200多家装备制造业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

以平板显示为主的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在电子信息产业中具有核心基础和战略地位。从2008年第三季度起,受全球金融和实际经济危机的影响,平板显示企业普遍面临巨大困难,产能严重滑坡,特别是一些刚起步的企业迫切期待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2009年国务院发布《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订了《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对液晶面板生产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延期至2011年底,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应调整了进口商品免税清单,并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等离子和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面板等其他新型显示器件。

二、我国现行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三类,即法定优惠、政策性优惠和临时优惠。

(一)法定优惠

法定优惠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六项进出境的货物可以直接减免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6、法律规定的其他免税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上述六项进境的货物同样可以直接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政策性优惠

政策性优惠主要受国家经济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支配,每项政策都有减免税原因、减免范围、减免尺度、减免手续和管理条款等要素构成。在减免范围上,主要有优惠对象和品种范围两方面内容。优惠对象主要是优惠政策所适用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品种范围往往限于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在减免尺度上,政策性优惠以税率减半或全免为主。政策性优惠一般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上报国务院直接审批。政策性优惠又可分为科教与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特定政策等。

(三)临时优惠

   临时优惠是指法定减免税和政策性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一般是一案一批,专文下达,通过口岸海关办理的减免税。如非典期间进口“P3实验室设备”、北京2008年奥运会进口税收政策、2010年上海世博会进口税收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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