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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知识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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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7 21: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境卫生检疫法罚则》

处罚额度100~5000元
(1) 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
(2) 入境、出境地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出境晚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4)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
(5)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处罚额度1000~10000
(1) 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2) 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3)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
(4)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
处罚额度5000~30000
(1) 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2)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人造成传播危险
《食品卫生法罚则》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国十五条罚则是一样的:
1.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3.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说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第四十一条,四十七条罚则是一样的
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 仪器生产经营的,或者说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第四十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仪器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乱纪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虚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销售,使用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或者擅自出口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
2.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卫生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的
3.使用未取得适载合格证书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
4.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
5.其他逃避商检机构法定检验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商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销售,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
2.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
3.擅自调换商检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改变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
4.擅自调换损毁商检机构加施于商品及其包装的商检标志,封识以及认证标志的
5.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出口危险货物的
6.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
*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或者商检机构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和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并可以监督销毁有关商品,单处或者并处有关商品等值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买卖,涂改商检证单,标志,尚未用于商品进出口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用于商品进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的,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业务,并可以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罚则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以下的罚款:
1.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2.报检的协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2.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3.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识的
4.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2.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发表于 2005-2-28 0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行政处罚知识归纳总结

归纳得真好,谢谢楼主一番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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