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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向海关披露有利于企业海关AEO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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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22: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海关稽查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企业主动披露工作包括:

企业自查并书面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海关处置等四个工作环节。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自愿实施主动披露的,可前往主管海关稽查部门,填报《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企业在被稽查过程中,就《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有关问题自愿实施主动披露的,应于稽查过程中提交《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有关问题自愿实施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先就企业自报的有关问题扩大稽查范围,经核实后,视情形确定是否纳入主动披露。
企业在递交《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确需延长时间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包括随附单证、资料或者自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上批注接收时间和是否受理的意见,反馈企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稽查部门可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薄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稽查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应就核实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科、处级领导审批后,提交所在单位案审会审议。
(一)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不涉及少缴、漏缴税款的,开出《改进意见书》。企业自接到《改进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改正。稽查人员应跟进检查企业改正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对未按规定进行改正的,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风险部门处置。
(二)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涉及少缴、漏缴税款情形的,按规定指引企业办理补税手续。企业办理补税入库手续后,应将《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交回原稽查部门备案,并由稽查部门在《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上注明相关情况。
(三)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涉及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稽查部门应督促企业自行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并在办理完成后将相关资料交给稽查部门存档。对无法办理许可证件的,稽查部门应将相关情事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四)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涉嫌走私违规情事的,稽查部门应依据规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五)海关经审核企业主动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自报不实,甚至故意隐瞒走私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转入稽查程序或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减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2%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5%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30%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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