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场所概述 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在海关监管的区域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这些区域中必须由海关监管业务,具有专用性和一定封闭性。 二、海关监管场所的种类 (一)设立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 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对外开放口岸的设立,是以海关设立为必要条件的。因此,对外开放的口岸均设有海关。这样的口岸有沿海港口口岸、内河(江)港口口岸、陆路边境口岸和国际航空港口岸等。 (二)虽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这类进出境地点一般为临时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临时需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允许进出境的地点; 2、因自然条件所限,仅在某个季节进出境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允许进出境的地点; 3、出境的船舶和航空器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有关规定可临时停降或停靠起卸货物、物品的地点。 (三)国家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促进进出口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进出口货物的仓储运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允许的特定区域,如:对外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三、设立监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监管场所必须设立隔离围网。隔离围网应能将监管场所全部封闭或包围(进出卡口除外),隔离围网设立必须安全牢固,并有一定的高度,其质材以能有效、醒目阻隔车辆和人畜的随意进出为原则。 (二)监管场所必须实行封闭式卡口管理。在设立隔离围网的基础上,监管场所的车辆及所载货物必须经专门卡口进出。同时,卡口应该提供海关关员值守的条件和必要设施。 (三)监管场所应安装必要的海关联网闭路监控系统。闭路电视摄像头安装在监管场所的主要操作区域或进出卡口,海关监控部门可以在监控是对摄像头进行遥控,对监管场所的现场物流情况进行动态实时监控。 (四)监管场所货物的堆放必须有明显规范的隔离标志(区域)。具有专门储存、堆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场所内货物堆放应按货物的不同性质(如进口、出口等)设置规范明显的隔离标志,划分明显的隔离区域。 (五)监管场所应事先与海关计算机联网。配备能够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按措施规范通过联网计算机实时向海关发送货物在监管场所进、出、存的信息,同时接收海关反馈的放行信息。 (六)监管场所的内部管理必须规范有序。包括企业的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海关的各项监管规定,建立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账册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企业的经营状况正常良好,每年应有一定的堆存业务量。 (八)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条件。 (九)设有理货机构,或有理货公司派员参与装拆理货工作(仅限海运口岸)。 (十)交通便利,临近主管地海关监管区域。 (十一)能够提供海关监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 (十二)海关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