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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报关次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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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28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有关规定,“一批一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其中《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最多不得超过十二次,《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得超过六次。关于进出口许可证货物每次报关数的解释,《政法司关于明确非一批一证许可证报关次数的通知》(政法〔2000) 135号)已经明确,是指同日同运输工具的同批货物,海关可加总数量后在许可证上作一次批注。
       考虑到陆路口岸许可证货物通关有一定特殊性,为统一全国海关执法,现对陆路口岸上述许可证货物“每次报关数”进一步明确如下:陆路口岸许可证货物每次报关数,是指同日、同运输工具、同一合同项下、海关商品编号相同的同一种货物,可将其数量加总后,在纸面许可证上作一次核注(可对应多份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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