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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自用设备抵押的问题(加贸函〔2012) 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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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4: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0年10号和公告2010年2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区外(境内)入区的自用设备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货物用作抵押、质押等须经海关海关许可。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从区外(境内)入区的自用设备向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海关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的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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