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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核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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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3: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2.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3.企业查询手册上剩余料件的数量:可以查看企业自己持有手册上已备案的进出的料件数量,海关系统里的数量与企业备案的数量是一致的。因为海关是根据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备案的。
发表于 2013-3-17 14: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子,看了这篇文章,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请问残次品是指料件还是成品?还是指两者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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